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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接访乃法治之悲哀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5-8 11:07:54
5月5日,河南全省法院系统开门大接访,首日共有2000多名上访者赶到省高院反映问题,其它各级法院接访现场也场面火爆。据悉,大接访将持续到8月。
的确,作为群众反映民意、党和政府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信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信访”与“法院”联系起来,则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有点滑稽。笔者以为,大接访乃法治之悲哀,法院者,法治社会的坚强堡垒,法治精神的神圣殿堂;法官者,法律的忠实执行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望人。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法院及法官的一切职务活动必须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缜密的程序环节。正如一位法学家指出,如果说在某种程度上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倡导性要求,那么“以法律为准绳”对法院来说则是毫无回旋余地的约束性规定。立案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甚至连相关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便意味着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能够妥善解决各种诉争而无需其他制度或程序作为补充。
信访则是群众将通过现行正当程序无法得以解决的问题,反映给各级信访机构,信访机构利用“行政力量”将问题批转给相关部门,期图问题得以解决,从而社会得以和谐的一种社会问题解决机制。必须承认,在法治政府尚未真正建立、社会上依然存在各种不正之风的当下,党和政府建立信访机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一些尖锐问题,是“情为民所系”的体现,也是社会和谐安定的保证。但是,将一程序规定并不严格的制度移植于法院工作中当中恐怕值得商榷。而法院系统主动大接访则更是一种法律的异化。
法院为何要举行大接访活动?据悉,该省大接访的目的在于“解决告状难”问题。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吗?公正审判不也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吗?新民诉法不是已经针对执行难问题下了“猛药”了吗?法律同时还对诉讼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救济措施,如复议、上诉、申诉等。然而,立案难、审判不公、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司法不公现象依然较为严重。所以,便有了法院“运动式执法”——大接访。也许这种方式可以解决一定时期,一部分群众的一些问题。但笔者以为,大接访可以看作是法院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并可能将法院带入“上访有理、上访者得利”的非法治化漩涡。
事实上,有法律程序作武器,只要法院重新明确其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严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整肃法官队伍,严明工作纪律,重塑社会形象,完全可以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的确,作为群众反映民意、党和政府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信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已经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信访”与“法院”联系起来,则无论如何都让人觉得有点滑稽。笔者以为,大接访乃法治之悲哀,法院者,法治社会的坚强堡垒,法治精神的神圣殿堂;法官者,法律的忠实执行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望人。现代法治精神要求法院及法官的一切职务活动必须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缜密的程序环节。正如一位法学家指出,如果说在某种程度上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倡导性要求,那么“以法律为准绳”对法院来说则是毫无回旋余地的约束性规定。立案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甚至连相关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正是因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便意味着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能够妥善解决各种诉争而无需其他制度或程序作为补充。
信访则是群众将通过现行正当程序无法得以解决的问题,反映给各级信访机构,信访机构利用“行政力量”将问题批转给相关部门,期图问题得以解决,从而社会得以和谐的一种社会问题解决机制。必须承认,在法治政府尚未真正建立、社会上依然存在各种不正之风的当下,党和政府建立信访机构,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一些尖锐问题,是“情为民所系”的体现,也是社会和谐安定的保证。但是,将一程序规定并不严格的制度移植于法院工作中当中恐怕值得商榷。而法院系统主动大接访则更是一种法律的异化。
法院为何要举行大接访活动?据悉,该省大接访的目的在于“解决告状难”问题。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不是有法律明确规定吗?公正审判不也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吗?新民诉法不是已经针对执行难问题下了“猛药”了吗?法律同时还对诉讼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救济措施,如复议、上诉、申诉等。然而,立案难、审判不公、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司法不公现象依然较为严重。所以,便有了法院“运动式执法”——大接访。也许这种方式可以解决一定时期,一部分群众的一些问题。但笔者以为,大接访可以看作是法院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并可能将法院带入“上访有理、上访者得利”的非法治化漩涡。
事实上,有法律程序作武器,只要法院重新明确其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严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整肃法官队伍,严明工作纪律,重塑社会形象,完全可以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