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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为我解决了困难!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9 15:45:37
贾某某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公司,作为退出公司的条件,其他股东答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并且答应,公司对某保险公司的一万余元债权转让给贾某某,并约定贾某某能实现债权就归贾某某,贾某某不能实现债权公司也不另外给予补偿。后贾某某向保险公司要回了这一万余元,公司当初以为是水中花镜中月,现在看到贾顺利要回了一万元,公司另一股东许某要求贾某某补偿公司一点,协商不成,向侦查部门报案说贾某某侵占公司财产。
在侦查部门第一次传唤贾某某后,贾某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刘律师及时介入。刘律师提出两点,第一,贾某某向保险公司要回一万元时已经退出公司,其身份不在是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也不是受公司之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贾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要欠款,是其与原公司的债权转移行为,若有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最后,侦查部门不予立案,建议许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贾某某说:“刘律师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为我解决了困难,在此我十分感谢刘律师和中国快律网为我提供的帮助!”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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