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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受伤的心终于得到安慰!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9 15:43:41
张先生与某木业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由张先生承租木业公司的厂房及设备为其产品烤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能依约履行,但木业公司2007年7月、8月的加工货款没有按照支付,双方产生纠纷后终止合作关系,此后木业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为问题拒绝支付加工货款尾款。
张先生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向法院起诉要求木业公司支付所货款尾款346915元,张先生还说之前结算加工货款时曾两次被强行扣除代原单位收取的货款144000元。木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以对帐单只有工作人员签字所盖章是木业公司货物监管章而不是木业公司的财务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由,拒绝承认拖欠张先生加工费的事实;对于强行扣除的144000元也不予认可,辩称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针对木业公司的意见熊律师反驳称:1、被告在标明欠款346915元付款明细上签字盖章,充分证明被告确认了拖欠货款的事实,该付款明细是否有财务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不影响被告拖欠加工费346915元这个事实的成立。2、从对帐明细表中清楚地看到被告扣除了原告144000元加工费的事实,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代理原公司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原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只能向原告的原公司对帐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无权从原告个的人加工费中直接予以扣除。3、关于涉案产品存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被告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亦没有向法院提出反诉,该问题不属于此案审查的范围。
法庭采纳了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木业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货款人民币490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490915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7年12月26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胜诉后,李先生激动的说:“真的非常感谢熊律师在这么快的时间内赢得胜诉,为我要回货款,让我痛苦受伤的心得到安慰”。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张先生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向法院起诉要求木业公司支付所货款尾款346915元,张先生还说之前结算加工货款时曾两次被强行扣除代原单位收取的货款144000元。木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以对帐单只有工作人员签字所盖章是木业公司货物监管章而不是木业公司的财务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由,拒绝承认拖欠张先生加工费的事实;对于强行扣除的144000元也不予认可,辩称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针对木业公司的意见熊律师反驳称:1、被告在标明欠款346915元付款明细上签字盖章,充分证明被告确认了拖欠货款的事实,该付款明细是否有财务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不影响被告拖欠加工费346915元这个事实的成立。2、从对帐明细表中清楚地看到被告扣除了原告144000元加工费的事实,原告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代理原公司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原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只能向原告的原公司对帐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无权从原告个的人加工费中直接予以扣除。3、关于涉案产品存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被告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亦没有向法院提出反诉,该问题不属于此案审查的范围。
法庭采纳了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木业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货款人民币4909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490915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7年12月26日起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胜诉后,李先生激动的说:“真的非常感谢熊律师在这么快的时间内赢得胜诉,为我要回货款,让我痛苦受伤的心得到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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