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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律网让百姓不再有冤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9 15:40:34
李先生与余先生双方有较长时间的阴阳树脂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前期合作较为愉快。2005年1月13日至3月28日期间唐先生先后8次送给余先生阴阳树脂计货款357565元,双方在送货单上特别注明“未付款前物权债权均属本公司所有”。但余先生收货后没有付款,此后李先生催款时余先生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2008年1月李先生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其向法院起诉要求余先生支付全部货款或退回货物。
余先生委托的律师提出送货时间均是2005年3月之前,至起诉之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送华单上注明的“未付款前物权债权均属本公司所有”属于什么性质?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充分辩论。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结案,法院以调解结案。
李先生终于要回了钱,他说:“中国的法律业如若都如中国快律网这样,百姓就不再有冤案,即使有也会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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