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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帮助我司避免了巨大损失!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5-27 17:08:42
甲公司2000年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做流动资金,并由乙公司提供保证。贷款于2001年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按期还贷,于是三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定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贷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到甲公司付清本息为止。2002年6月甲公司偿付了50万本金及利息后再也没有偿还余款,经某银行每年向甲公司催收未果(从未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2008年1月某银行将乙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付近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为其代理人,张律师针对原告某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1.某银行在三方达成新的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从未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一款之规定:乙公司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后两年。2.乙公司对于某银行的保证期间应为2000年12月31日到2002年12月30日。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某银行50万本金及利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之后,作为乙公司代理人的张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建议乙公司上诉。于是乙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张律师之代理意见。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之项,改判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为乙公司避免了巨大损失,有效的维护了其的合法权益,让他们非常感激。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乙公司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为其代理人,张律师针对原告某银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1.某银行在三方达成新的协议后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从未向乙公司主张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一款之规定:乙公司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后两年。2.乙公司对于某银行的保证期间应为2000年12月31日到2002年12月30日。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某银行50万本金及利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之后,作为乙公司代理人的张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建议乙公司上诉。于是乙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张律师之代理意见。判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之项,改判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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