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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中国快律网让我看到光明和希望!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6 16:08:02
被告人蔡某某,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0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韩某某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某区某路某号,从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轻便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145元的轻便摩托车一辆,共计人民币6375元,后三人逃离现场。途中韩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抓获。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蔡某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某、杨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胡律师代理此案
胡律师接案后,向被告人蔡某某家属了解了基本情况,至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与其沟通并做了其思想工作,详细了解了该案情况,分别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沟通并提出了法律意见:1.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系未成年人;2.该案赃物已全部追缴。并参加了庭审,为被告人蔡某某进行了辩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11天后,被告人蔡某某刑满出狱。
蔡某某刑满释放后特地打来致谢电话,他说:“用感谢两个字不足以表达我的心情,万分感激中国快律网和胡律师,让我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看到了未来的光明和希望!”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200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韩某某合骑一辆摩托车至某区某路某号,从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轻便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145元的轻便摩托车一辆,共计人民币6375元,后三人逃离现场。途中韩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抓获。经上网追逃,被告人蔡某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某、杨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胡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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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蔡某某作出从轻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11天后,被告人蔡某某刑满出狱。
蔡某某刑满释放后特地打来致谢电话,他说:“用感谢两个字不足以表达我的心情,万分感激中国快律网和胡律师,让我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看到了未来的光明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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