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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让我看到生活曙光,找到人生方向!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6 16:11:43
2006年4月至5月间,被告光明公司与原告某区农行签订了《银行汇票承兑合同》,原告随即为光明公司签发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光明公司向原告缴纳14.4万元保证金,光明公司负责人陈某夫妇以其房屋以及两份5.5万元的两全保险单作为质押。2006年6月,原告发现上述房屋抵押不属实。为避免被追究失职责任,某区农行工作人员杨某等人遂请求被告张某某、陈某某为光明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张某某同意以其房屋一套、陈某某同意以其一间门面经营权作为光明公司债务的担保。
2007年12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65.6万元,并判令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黄律师为其辩护。经过仔细调查,黄律师得知原告已将光明公司陈某夫妇的两份5.5万元保险单退保,并将保险公司退还的十多万元用于偿还光明公司名下的其他欠款;同时,经过多方努力,黄律师查实原告工作人员杨某受原告委托,向光明公司追讨欠款,并于2006年11月15日与光明公司签订以资抵债的协议,约定将原告扣押的光明公司库存货物以55万多元的价格抵偿给原告。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坚称自己并未授权杨某与光明公司签订《协议书》,但黄律师从法理上论证了无论原告同意与否,均应以光明公司库存货物价值抵扣光明公司的债务。
法院最终采纳黄律师的代理意见,仅判令张某某、陈某某承担5万多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某特打来致谢电话,他说:“真的非常感谢中国快律网,由于有了你们,生活中才看到了曙光,由于有了你们,人生道路才看到了方向!”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2007年12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光明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65.6万元,并判令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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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原告坚称自己并未授权杨某与光明公司签订《协议书》,但黄律师从法理上论证了无论原告同意与否,均应以光明公司库存货物价值抵扣光明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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