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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办案能力很强!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2 16:27:12
某县某饮食服务店清算小组及饮食店28名职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10月30日,王某某、武某某利用其在饮食店的特殊地位,未经职工大会讨论,即与饮食店签订了一次性脱钩合同。约定:王某某、武某某二人工龄合计70年,折合工龄工资72316元,由饮食店将某大楼楼梯间的门面及楼梯间作价10万元卖给王、武二人,二人应付27683元给饮食店。
2007年12月14日和14月18日,王某某又再次利用其在饮食店的特殊地位,两次与饮食店非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饮食店将剩余的四个门面及以上房屋全部以40万元卖给王某某,但至今也未将40万元房款支付给饮食店。王、武非法签订合同并长期占据、使用某大楼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现饮食店已办理了注销手续,故经依法选举成立的清算小组和28名劳动群众有权起诉。为此,请求法院确认王某某、武某某与饮食店一次性脱钩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条款无效;确认两份某大楼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立即将百乐大楼返还原告,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王某某、武某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分别委托胡律师、许律师代其辩护。
王某某的代理律师胡律师认为:被告王某某是合法使用百乐大楼,原告的起诉未明确是确权还是给付;对清算小组的身份是否合法,持有异议;28名饮食店职工没有诉权。
武某某代理律师许律师认为:1、该案清算小组是非法成立的,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起诉,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均不能作为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2、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食店已被注销,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清算组织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职工在企业注销后因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和债权债务应由某县经贸局统一进行清理和处置。该案另一原告清算组虽是多数职工选举成立,但未经主管部门某县经贸局批准或认可,由此,原告清算组尚不能代表被注销的企业行使相关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饮食店清算组和原饮食店28名职工的起诉。
中国快律网的胡律师与许律师的辩护,维护了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委托人对其办案能力非常满意。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2007年12月14日和14月18日,王某某又再次利用其在饮食店的特殊地位,两次与饮食店非法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饮食店将剩余的四个门面及以上房屋全部以40万元卖给王某某,但至今也未将40万元房款支付给饮食店。王、武非法签订合同并长期占据、使用某大楼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现饮食店已办理了注销手续,故经依法选举成立的清算小组和28名劳动群众有权起诉。为此,请求法院确认王某某、武某某与饮食店一次性脱钩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条款无效;确认两份某大楼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立即将百乐大楼返还原告,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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