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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1 15:48:20
2006年10月10日,夏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行经没有信号灯的道路时未能主动避让行人,将横过公路的韩某撞倒,致其右额颞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侧颞枕骨骨折等,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6年12月,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夏某赔偿韩某事故发生后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102392.18元。
2007年12月,人民法院对夏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夏某赔偿韩某自2006年12月23日至2007年8月27日的经济损失50222.5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夏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案发后其将伤者送往医院,应认定其自首,原审量刑过重。
韩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代理韩某上诉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中未包含进行高压氧治疗的费用2100元;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了交通费单据,并经法庭质证,但一审对该项损失未加判决;原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天数计算有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夏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韩某的上诉请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2008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夏某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55723.9元。
收到二审判决后,韩某家属打来电话向中国快律网和李律师表示感谢,并赞誉李律师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2007年12月,人民法院对夏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夏某赔偿韩某自2006年12月23日至2007年8月27日的经济损失50222.5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夏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夏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案发后其将伤者送往医院,应认定其自首,原审量刑过重。
韩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代理韩某上诉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中未包含进行高压氧治疗的费用2100元;一审庭审中当庭出示了交通费单据,并经法庭质证,但一审对该项损失未加判决;原审对误工费、护理费的天数计算有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夏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韩某的上诉请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2008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夏某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55723.9元。
收到二审判决后,韩某家属打来电话向中国快律网和李律师表示感谢,并赞誉李律师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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