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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1 13:53:42
原告郭某(女)与被告张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1995年离婚,子女随郭某生活。离婚时约定,所住平房分成前后两半,如以后翻建成二层楼房,则一楼归郭某及子女所有,二楼归张某所有。2004年,双方各出资1.5万元,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但楼房建成后,张某却将一楼出租,拒不让郭某母子三人居住。2007年,郭某母子三人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将二层楼房的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并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
张律师接案后提出以下两点代理意见:
一、从合同法律关系分析,被告应依约将诉争房屋交由原告使用。
原告与被告1995年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如以后将平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则一楼归原告所有、使用,二楼归被告所有。2004年原、被告共同出资将旧房翻建成了二层楼房。在此过程中,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也不应背信弃义,而应依照约定将一楼房屋交给原告母子三人使用。
二、从道德、情理层面来看,被告亦应提供两个子女的住房。
房屋建成后,被告单身一人拥有上下两层的楼房,而原告母子三人却无处可居,即使被告不念及以前的夫妻情分,但两个子女却是自己亲生的,一个刚满18岁,一个才13岁,都还不能完全靠自己独立生活,被告作为父亲,在经济能力、物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两个居无定所的孩子一片遮风避雨的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前不久法院做出判决,判定被告将二层楼房的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
原告特打来致谢电话,称中国快律网办的非常好!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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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合同法律关系分析,被告应依约将诉争房屋交由原告使用。
原告与被告1995年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如以后将平房翻建成二层楼房,则一楼归原告所有、使用,二楼归被告所有。2004年原、被告共同出资将旧房翻建成了二层楼房。在此过程中,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也不应背信弃义,而应依照约定将一楼房屋交给原告母子三人使用。
二、从道德、情理层面来看,被告亦应提供两个子女的住房。
房屋建成后,被告单身一人拥有上下两层的楼房,而原告母子三人却无处可居,即使被告不念及以前的夫妻情分,但两个子女却是自己亲生的,一个刚满18岁,一个才13岁,都还不能完全靠自己独立生活,被告作为父亲,在经济能力、物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两个居无定所的孩子一片遮风避雨的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前不久法院做出判决,判定被告将二层楼房的一楼交由三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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