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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5-20 14:09:02
2006年10月17日,芮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助力车,在某市路口与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芮某及其车上人员严重受伤、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芮某和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芮某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孙某所驾车辆系某船业公司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40万元的三责险。
芮某找孙某和船业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张律师接案后,首先确定本案的被告主体,根据当时的交通事故司法惯例,决定将保险公司、船业公司和孙某(因不能确定孙某是否是履行职务行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
主体确定后,就要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三个被告分属三个不同的地区,加上事故发生地,一共有四个法院都可管辖(两个郊区法院、一个市区法院、一个外省法院)。张律师综合考虑了案件各种因素,决定将本案诉至当地某区人民法院,其一是因为是保险公司所在地,有利以后的执行(张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是因为在市区交通便利,方便诉讼。
程序问题确定后,下面就是实体问题。张律师仔细研究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助力车是否是机动车的问题,张律师查阅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大量的专业资料以及相关的法院判例,结果是该案助力车应该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律师又专程到交警大队调取了现场勘察图等事故材料,和当时的事故处理警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张律师认为本起事故认定基本是实事求是的。
关于芮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及车损鉴定费等费用,张律师一一收集、整理了相应证据材料,一共为其主张了67000余元,于2008年元月10日起诉立案。张律师在诉状和庭审中还特别提出,因芮某尚需二次手术,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为其以后的索赔打下伏笔。
法院经审理认为: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船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认定芮某各项损失为60606.05元,应获赔一半。
2008年2月27日,人民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芮某各项损失30303.03元;二、驳回芮某对孙某和船业公司的诉请。
芮某称是通过中国快律网专业领域细分关健词点击检索模式找到的张律师,张律师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很满意。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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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孙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船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认定芮某各项损失为60606.05元,应获赔一半。
2008年2月27日,人民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芮某各项损失30303.03元;二、驳回芮某对孙某和船业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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