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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给予的同情与关心!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20 14:24:14
2008年3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某公司并利用公司车间无人之际,盗窃一块铁制模具,并利用车间内的手推车将铁制模具运出公司。后行至公司外约200米处附近时,被该公司的职工发现将其抓获。经鉴定,该铁制模具和手推车共价值人民币2733元。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中国快律网指派张律师担任此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张律师查阅了 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此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罪犯。
被告人作案时才刚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该案犯罪情节总体上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犯罪动机单纯,只是因为“没有钱用了,想偷点东西去卖钱”、“卖点钱用用”,并没有什么别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简单,只是乘无人时偷走模具,而没有准备和使用任何其他犯罪工具;犯罪后果轻微,赃物当时即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没有影响到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与那些事先准备工具、以恶劣手段偷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行为相比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即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低(初中),家庭成长环境比较特殊。
被告人年幼(六岁)时父母即离异,随外公外婆生活,外公外婆又常年多病吃药,根本没有更多精力管教被告人,从而放纵被告人任其发展(2006年即有小偷小摸行为),直到今天站到了被告席上。当然,这一切都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但是我们又怎能苛求这样一个有着特殊成长经历、现在本该还处于坐在明亮教室里求学阶段的少年呢?
综上,张律师认为,对被告人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法庭在对被告人刘某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和以后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感谢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给予的同情和关心,并称是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给了他从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中国快律网指派张律师担任此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张律师查阅了 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此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罪犯。
被告人作案时才刚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该案犯罪情节总体上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该案中,被告人刘某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犯罪动机单纯,只是因为“没有钱用了,想偷点东西去卖钱”、“卖点钱用用”,并没有什么别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简单,只是乘无人时偷走模具,而没有准备和使用任何其他犯罪工具;犯罪后果轻微,赃物当时即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没有影响到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与那些事先准备工具、以恶劣手段偷窃、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行为相比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即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四、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低(初中),家庭成长环境比较特殊。
被告人年幼(六岁)时父母即离异,随外公外婆生活,外公外婆又常年多病吃药,根本没有更多精力管教被告人,从而放纵被告人任其发展(2006年即有小偷小摸行为),直到今天站到了被告席上。当然,这一切都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但是我们又怎能苛求这样一个有着特殊成长经历、现在本该还处于坐在明亮教室里求学阶段的少年呢?
综上,张律师认为,对被告人予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法庭在对被告人刘某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以上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过自新和以后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感谢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给予的同情和关心,并称是中国快律网和张律师给了他从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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