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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应当秉持谦抑宽和理念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5-15 10:26:34
作为以一种“必要的恶”——刑罚为制裁后果的法规范,刑法的适用显然不能过于扩张,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方可发动。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宽和的一面。
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刑法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强调立法对于司法的限制,以保障刑法适用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和对传统司法忽视形式法治的矫正,当前的刑事司法有了很强的形式化倾向,这无疑是刑事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过分专注于形式的“合法”而忽视刑法的价值理念则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司法者更多地在技术层面上论证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而忽视对行为的当罚性、处罚的必要性等价值因素的考量和论证,产生了一些个案处理不当的现象,也引发公众对这些司法判决的不满甚至质疑。这既不利于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也会有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法治进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需根据刑法的规定按图索骥,在刑事司法中只专注于法条的形式解释,而抛弃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在刑法中,无论怎么强调法的安定性、形式性的重要意义,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因素始终是无法回避的。刑事司法本身是根据刑法规范来具体裁判个案的活动,她需要公正、合理的理念指导来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
众所周知,刑法是以“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规范。“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不得不推敲其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作为以一种“必要的恶”——刑罚为制裁后果的法规范,刑法的适用显然不能过于扩张,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方可发动。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宽和的一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以谦抑宽容的精神和理念来指导我们的刑事司法,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第一,可以有效克制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冲动,保护国民不受不当的刑罚处罚。因为,与以补偿、恢复等手段直接保护公民权利的民法不同,刑法是以限制、剥夺公民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的“侵害”手段来间接保护公民权利的。这样的侵害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合法实施的,在国家刑罚权面前,公民个人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而且,在刑法领域中,直接产生对抗的也不是平等的个体,而是一方为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另一方是被追究的公民个人。作为一方主体的国家基于维护统治、保障社会秩序的自卫本能,经常有积极运用刑罚手段的冲动。因此,司法者在刑法适用中除了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以外,还应当考虑刑罚的必要性和相适应性,形成一个限制犯罪成立的谦抑模式,以保证刑罚适用的正当性。
第二,可以有效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艺,在司法裁量中实现具体的正义。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法官常常会面对牵涉不同利益主体的案件,而如何运用法官的智慧有效协调和平衡不同的利益,在具体个案中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就牵涉到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把握。这既是一门重要的司法艺术,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深刻内涵。实际上,在法治社会,刑事违法行为一方面体现出的是对国家法规范的违反,另一方面则是对市民社会规范要求的严重违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规范背后还体现出社会历史文化,社会习俗、道德观念等市民社会的要求。因此,刑法的评价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反映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法官考量社会的可接受性、容许性来谨慎地适用刑法。秉持谦抑宽和的精神来解释和适用刑法,可以在具体司法中有效注入人文的关怀,使得法官通过制定法而不拘泥于制定法以实现具体正义。这既是司法的魅力所在,也是法治所带给人们最大的福祉。
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刑法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强调立法对于司法的限制,以保障刑法适用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和对传统司法忽视形式法治的矫正,当前的刑事司法有了很强的形式化倾向,这无疑是刑事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过分专注于形式的“合法”而忽视刑法的价值理念则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司法者更多地在技术层面上论证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而忽视对行为的当罚性、处罚的必要性等价值因素的考量和论证,产生了一些个案处理不当的现象,也引发公众对这些司法判决的不满甚至质疑。这既不利于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也会有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法治进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需根据刑法的规定按图索骥,在刑事司法中只专注于法条的形式解释,而抛弃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在刑法中,无论怎么强调法的安定性、形式性的重要意义,刑法适用中的价值因素始终是无法回避的。刑事司法本身是根据刑法规范来具体裁判个案的活动,她需要公正、合理的理念指导来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
众所周知,刑法是以“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规范。“刑法的结果是程度如此严重的‘必要的恶’,我们不得不推敲其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作为以一种“必要的恶”——刑罚为制裁后果的法规范,刑法的适用显然不能过于扩张,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方可发动。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宽和的一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以谦抑宽容的精神和理念来指导我们的刑事司法,有着更加积极的意义。
第一,可以有效克制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冲动,保护国民不受不当的刑罚处罚。因为,与以补偿、恢复等手段直接保护公民权利的民法不同,刑法是以限制、剥夺公民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的“侵害”手段来间接保护公民权利的。这样的侵害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对公民合法实施的,在国家刑罚权面前,公民个人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而且,在刑法领域中,直接产生对抗的也不是平等的个体,而是一方为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另一方是被追究的公民个人。作为一方主体的国家基于维护统治、保障社会秩序的自卫本能,经常有积极运用刑罚手段的冲动。因此,司法者在刑法适用中除了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形式上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以外,还应当考虑刑罚的必要性和相适应性,形成一个限制犯罪成立的谦抑模式,以保证刑罚适用的正当性。
第二,可以有效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艺,在司法裁量中实现具体的正义。在多元的现代社会中,法官常常会面对牵涉不同利益主体的案件,而如何运用法官的智慧有效协调和平衡不同的利益,在具体个案中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就牵涉到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把握。这既是一门重要的司法艺术,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深刻内涵。实际上,在法治社会,刑事违法行为一方面体现出的是对国家法规范的违反,另一方面则是对市民社会规范要求的严重违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规范背后还体现出社会历史文化,社会习俗、道德观念等市民社会的要求。因此,刑法的评价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也要反映特定社会文化价值、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法官考量社会的可接受性、容许性来谨慎地适用刑法。秉持谦抑宽和的精神来解释和适用刑法,可以在具体司法中有效注入人文的关怀,使得法官通过制定法而不拘泥于制定法以实现具体正义。这既是司法的魅力所在,也是法治所带给人们最大的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