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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专业、高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13 16:57:39
原告余某是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且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于2005年离职,并于2007年某月以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60万元为由起诉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8513.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案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原告诉称的借款并不存在,即使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也已经清偿完毕,甚至清偿的数额还超过了借款的数额。原告本是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且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掌握公司的公章及财务情况,故利用职务之便与财务串通,恶意篡改所谓的收据,以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目的。
经过查证,法院认定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仅对其中写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并加盖了被告公章的5张收据,合计金额为176265元,予以认定,其余的26张写明款项性质为备用金(实质是投资金)。至于“借款”,则是事后添加的,原告称是其要求被告财务事后添加的。而被告予以否认的收据不予以认定,并根据被告提供的110000元的还款收据,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6265元。诉讼费11100、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2620元,由原告负担11250元,被告负担1370元。
中国快律网李律师的细致、专业、高效赢得了被告的高度赞誉。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被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案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原告诉称的借款并不存在,即使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也已经清偿完毕,甚至清偿的数额还超过了借款的数额。原告本是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及股东,且在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掌握公司的公章及财务情况,故利用职务之便与财务串通,恶意篡改所谓的收据,以达到侵占公司财产目的。
经过查证,法院认定被告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仅对其中写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并加盖了被告公章的5张收据,合计金额为176265元,予以认定,其余的26张写明款项性质为备用金(实质是投资金)。至于“借款”,则是事后添加的,原告称是其要求被告财务事后添加的。而被告予以否认的收据不予以认定,并根据被告提供的110000元的还款收据,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6265元。诉讼费11100、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12620元,由原告负担11250元,被告负担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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