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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纠纷,叶某感激之情不言而喻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13 16:46:47
2007年,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了《荔枝园转让合同》,陈某一将属其承包经营的荔枝园7.5亩,荔枝树约200棵转让给陈某二。后来,陈某二又转让给王某。再后来王某又转让给叶某。另一方面,陈某一以陈某二未支付转让费用给陈某一为由,私自认为《荔枝园转让合同》无效,便又将荔枝园再次转让给郭某。后来政府征收此荔枝园的地,补偿的青苗及拆迁补偿费都给了叶某。郭某前来找叶某索取赔偿费,叶某不予,郭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某将涉讼荔枝园的征收补偿费1240000元还给其。
叶某遂通过中国快律师委托刘律师代理此案。刘律师接案后认为:(1)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荔枝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而签订合同后陈某二是否支付转让费给陈某一,所涉及的是债权关系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生效,所以《荔枝园转让合同》签订后,陈某一对荔枝园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又将荔枝园转让给郭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故郭某对荔枝园也没有处分权,因此其无权请求叶某把征收补偿费返还给他,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荔枝园转让合同》有效,故陈某二后来的转让也有效,征收前荔枝园的处分权归叶某所有,故征收补偿费是叶某应得的补偿。驳回郭某请求,郭某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
百万纠纷,叶某感激之情不言而喻。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叶某遂通过中国快律师委托刘律师代理此案。刘律师接案后认为:(1)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荔枝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而签订合同后陈某二是否支付转让费给陈某一,所涉及的是债权关系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生效,所以《荔枝园转让合同》签订后,陈某一对荔枝园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又将荔枝园转让给郭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故郭某对荔枝园也没有处分权,因此其无权请求叶某把征收补偿费返还给他,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陈某一与陈某二签订的《荔枝园转让合同》有效,故陈某二后来的转让也有效,征收前荔枝园的处分权归叶某所有,故征收补偿费是叶某应得的补偿。驳回郭某请求,郭某的损失全部由陈某一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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