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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对中国快律网给予很高的评价!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13 16:21:26
王某与李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1997年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分居至今。2007年王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李某现住房屋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婚前王某父亲所建,不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现居住的房屋乃夫妻共同财产,继而提起上诉,并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其诉讼。李律师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王某父亲于婚前建给王某并于1990年将产权过户给王某的房屋,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在1990年才确权给了王某,判决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对李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同时对中国快律网给予很高的评价。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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