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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中国快律网及网站内的刘律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5-12 18:11:43
王某于2004年12月8日起进入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器械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12月8止。王某在2007年12月1日即书面通知某器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合同期满后,某器械公司没有办理退工手续,并要求王某继续工作。王某在某器械公司处继续工作,办理移交事宜,直至2007年12月27日离开公司,某器械公司支付其工资至4月底。其间,王某要求某器械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某器械公司并未办理。08年1月21日,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的第二天,即2008年2月14日某器械公司才办妥退工手续。
王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刘律师代理此案,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核了劳动合同;了解劳动仲裁的过程及结果;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根据刘律师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王某无过错,某器械公司应当赔偿王某延迟退工的经济损失。
王某致电编辑部代其感谢中国快律网及网站内的刘律师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