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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引起的人身侵权案件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30 13:58:49
俞某、邵某系同一小区的居民,2007年12月11日,邵某豢养的狗将俞某咬伤,于当日陪同俞某赴医院治疗,支付了医药费及交通费。事后,俞某在继续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若干。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
俞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派出所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应的证据。随后李律师代表俞某于2008年4月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并将证据提交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邵某称俞某存在踢其狗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俞某存在过错,故邵某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判的规定,判决:邵某应赔偿俞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99.8元。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俞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派出所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应的证据。随后李律师代表俞某于2008年4月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元,赔偿律师费2000元,并将证据提交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邵某称俞某存在踢其狗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俞某存在过错,故邵某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判的规定,判决:邵某应赔偿俞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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