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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务拘禁他人,三被告获刑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30 13:47:45
2007年12月21日上午10时,梁某、游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驾车将被害人叶某从浙江省杭州市带至上海市一饭店内让其书写欠条。当时下午4时许,梁某游某等人又带叶某至江苏省苏州市一旅馆内将另一被害人方某一起带回上海市,并先后看管在“柳杨宾馆”、安海宾馆及青浦区徐泾镇的“京鑫浴室”内,且让二被害人用电话与亲友联系将钱款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同年12月22日5时许 ,杨某至“京鑫浴室”与梁某、游某一起看管二被害人。后于同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梁某、游某、杨某被抓获。二被害人获救。
2008年4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梁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马律师为其出庭辩护,法庭采纳了马律师关于梁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2008年4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梁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马律师为其出庭辩护,法庭采纳了马律师关于梁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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