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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的步伐还应加快
作者: 佚名 来源: 红网 更新时间: 2008-4-29 9:34:45
从4月25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警方将逐步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群众关注、调查取证难、案情定性复杂、涉及人员多等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有异议的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调解。为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作业,乌市警方近日已出台多项新举措力促警务公开。(《法制日报》2008年4月28日)
读到这样的新闻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公安机关阳光执法,得益的肯定是老百姓。忧的是,从这条新闻可以推断出目前阳光执法还很不到位的尴尬事实,至少在报道所指的乌市警方,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还是稀罕事。不要说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就是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也得不到公开的处理,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
其实,行政治安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公开早已不需争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同样也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所指的行政治安案件,不外乎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复议两种类型。不论是1996年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还是1999年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以及2005年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把公开、公正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如果处罚不公开,那么处罚就毫无公正性可言。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较大,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机会也最多,处罚结果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警务公开成了政务公开实践中影响最大的事项。早在1999年6月,公安部就专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就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又专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由此可见,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早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新生事物。如此看来,乌市警方的新举措也就毫无新意。但这样的举措尽管来得晚了些,我们还是抱着欢迎和理解的态度,因为,我们深知“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为什么要强调阳光办案?答案显而易见。首先,有助于查明事实。查明事实再处罚是最低限度的公正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事实或者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或者复议的基础就不存在。其次,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才能杜绝“黑箱操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次,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发生。而这些也正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那么,现阶段阳光办案为什么还不够理想?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对阳光办案的认识不够,思想的落后导致行动的滞后,体现在工作中就是不重视;二是阳光办案对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公安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三是法律规定还不够严谨,如《行政复议法》就刻意规避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像以开庭方式公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辩论等规定都没有明确。
鉴于阳光办案还不普遍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加大警务公开力度,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的步伐还应当加快,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步骤,不可等闲视之。
读到这样的新闻可谓喜忧参半。喜的是,公安机关阳光执法,得益的肯定是老百姓。忧的是,从这条新闻可以推断出目前阳光执法还很不到位的尴尬事实,至少在报道所指的乌市警方,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还是稀罕事。不要说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就是重大、疑难、复杂或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也得不到公开的处理,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
其实,行政治安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公开早已不需争论,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同样也不是需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所指的行政治安案件,不外乎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复议两种类型。不论是1996年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还是1999年起开始施行的《行政复议法》,以及2005年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把公开、公正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所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处罚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如果处罚不公开,那么处罚就毫无公正性可言。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较大,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机会也最多,处罚结果又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警务公开成了政务公开实践中影响最大的事项。早在1999年6月,公安部就专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就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又专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把警务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由此可见,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早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新生事物。如此看来,乌市警方的新举措也就毫无新意。但这样的举措尽管来得晚了些,我们还是抱着欢迎和理解的态度,因为,我们深知“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为什么要强调阳光办案?答案显而易见。首先,有助于查明事实。查明事实再处罚是最低限度的公正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事实或者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或者复议的基础就不存在。其次,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才能杜绝“黑箱操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次,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发生。而这些也正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那么,现阶段阳光办案为什么还不够理想?笔者认为,原因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对阳光办案的认识不够,思想的落后导致行动的滞后,体现在工作中就是不重视;二是阳光办案对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公安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三是法律规定还不够严谨,如《行政复议法》就刻意规避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法律制度,像以开庭方式公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当事人之间互相质证、辩论等规定都没有明确。
鉴于阳光办案还不普遍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还是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加大警务公开力度,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办理的步伐还应当加快,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步骤,不可等闲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