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对执法主体的规范松懈不得
中国银行南充分行日前在当地报纸刊登醒目的催收公告,62名信用卡欠费的“老赖”被曝光,其中有22名是四川南充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没啥大不了,公安部门大不了也就是发张催款通知。”听说自己被曝光,再不还钱就要进入司法程序,南充市司法系统一名公务人员说:“我就是学法的,透支的金额也就是两三千元,还达不到诈骗的标准”(据4月1日《北京青年报》)。
金融监管办法日益完善,银行对于恶意透支的“老赖”们自有一套制裁办法,想占企业的便宜恐怕没门儿。恶意透支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笔者倒是对这位司法系统“老赖”公务员言论,属实有些颇感惊诧。
毫无疑义,幸福一般以物质条件为基础,人是生活的创造者亦同时又是生活的享受者,人与生俱来就有追求幸福的本能,而产生幸福感的根源之一就是以大量化、奢侈化的消费来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欲。显然,仅就公务员的工资收入而言,那是很难满足其奢侈消费需求的。同时,公务员平日里的社会活动层面和所接触的人员类型,客观上又决定了他们难免受到社会高消费行为的影响、暗示和刺激,从而导致心理上产生“羡鱼焦虑”——对民间的各种奢侈生活消费行为产生羡慕和向往之情。于是,他们便很容易壮胆突破权力的功用局限“张网打鱼”,即开始以权谋私——花不该花的钱,拿不该拿的钱,占不该占的便宜。就像那位恶意透支的司法系统“老赖”公务员那样,对自己可耻行为却心安理得。
诚然,人无完人,公务员也不能例外。可是,公务员的人民公仆本性和特殊社会地位,决定了其处在一种要求平衡与完美的位置上,社会民众也往往对他们寄予了较高的道德和法律示范的厚望,尤其是司法系统的公务员,更是常常被人们视为公平正义的使者。这样,他们随时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执法为民,洁身自好,为人楷模。公众、部属、自己,这三个方面好像杂技演员手中的三个魔球,时刻都要维持着一种平衡,一旦某个球出现偏差就会阵脚大乱,甚至导致彻底失败。司法系统公务员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制度,不仅自损形象,而且极容易让人们心目中的法治天平发生倾斜,对社会法治丧失信心。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我国,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正是缘于此,我国《公务员法》才明确赋予了公务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等义务。仅就执法队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将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谋求个人利益工具的现象,足见道德对执法主体规范的极其重要性。
司法系统公务员要破除“羡鱼焦虑”,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退而结网”,加强道德对执法主体的规范,将权力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尤其是建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过程和行政后果的双重控制,促进执法主体依法执法,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正义、程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