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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后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员工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4-29 14:47:18
陈某于2007年8月7日入职某模具加工店担任CNC编程员,加工店以陈某入职以来多次受到客户投诉,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为由,将其工资从7000元减至6000元,然后再续聘三个月,如果技术水平仍达不到要求,则予以解雇,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经过2个月的观察,陈某的技术水平仍未达到要求,某加工店遂于是2007年12月30日向陈某发出辞退书,并写明其12月工资于08年1月20日发放,陈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签字确认,但要求某加工店支付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陈某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熊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向某加工店追要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庭依法裁决某加工店支付陈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某加工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真认为:首先,被告陈某入职原告某加工店工作,任职CNC编程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原告某加工店是以被告陈某技术水平无法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辞退被告的,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次,双方劳动关系在2007年12月30日已经解除,原告并没有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提前30天通知被告,那么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即代通知金。再次,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经过2个月的观察,陈某的技术水平仍未达到要求,某加工店遂于是2007年12月30日向陈某发出辞退书,并写明其12月工资于08年1月20日发放,陈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签字确认,但要求某加工店支付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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