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新闻
上海一花季少年群租房外离奇坠亡 二房东成被告
作者: 佚名 来源: 人民网 更新时间: 2008-4-28 17:41:50
复杂的家庭背景,短暂的坎坷人生,异地求学的第一天,16岁的花季少年竟离奇地在群租房外坠亡。伤心欲绝的双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二房东告上公堂,要求他们赔偿孩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1万余元。
2008年4月25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李先生赔偿原告(即孩子的父母)金女士和诸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3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涉案房屋产权人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岁的小峰来自浙江省温州市,在家时就爱摆弄计算机,尤其喜欢钻研电脑操作技术。由于小峰的出生带着上一代的错误,家庭关系复杂使非婚生的他一直无法正常地就学。眼看着小峰一天天的长大,为了让孩子能有个更美好的将来,母亲金女士在上海为小峰找到了一家知名的电脑技术培训学校。去年6月小峰来沪,准备参加该校的计算机培训课程。为方便就学,小峰在学校附近找到一处群租房,并约定住宿期为一个月。房东李先生告知小峰,如果夜晚11点未归,需电话或短信知会宿舍管理员。当日,小峰向李先生交纳了一个月的住宿费及押金920元。可就在小峰入住的第一天晚上,他意外地在群租房外坠亡,并于翌日才被人发现。
得知孩子意外身亡的消息后,母亲金女士痛不欲生,她认为孩子生前居住在一套被分割成20多间的群租房内,入住的第一个晚上就出了事情,这和房东及房屋产权人拖不了的干系。遂在去年9月,金女士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二房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51万余元。同年12月,小峰的生父也追加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房东李先生辩称,自己与小峰仅是房屋转租合同关系,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其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对卫生间结构并未进行过改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产权人张女士则辩称,自己并未对房屋进行过结构改建,若两原告主张房屋结构存在缺陷,应向房产开发商主张权利,小峰的坠楼死亡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同意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东及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对小峰坠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从房东李先生出具给小峰的押金条,可以反映出双方合意形成的合同具有住宿管理的特征,房东李先生承租涉案房屋后,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用于群租,已明显增加涉案房屋中居住人员的危险;且李先生明知小峰事发时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小峰离开监护人独自居住涉案房屋时,其理应采取比成年入住人员更强的注意力。但事发当晚李先生委托的管理人员发现小峰失踪后,既未联系其家长,亦未及时联系警方,致使丧失了寻找小峰及时抢救的时机。对此,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涉案房屋出租方的张女士,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对出租后的涉案房屋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其在明知涉案房屋用于群租,未及时予以制止,对小峰坠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4月25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东李先生赔偿原告(即孩子的父母)金女士和诸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43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涉案房屋产权人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岁的小峰来自浙江省温州市,在家时就爱摆弄计算机,尤其喜欢钻研电脑操作技术。由于小峰的出生带着上一代的错误,家庭关系复杂使非婚生的他一直无法正常地就学。眼看着小峰一天天的长大,为了让孩子能有个更美好的将来,母亲金女士在上海为小峰找到了一家知名的电脑技术培训学校。去年6月小峰来沪,准备参加该校的计算机培训课程。为方便就学,小峰在学校附近找到一处群租房,并约定住宿期为一个月。房东李先生告知小峰,如果夜晚11点未归,需电话或短信知会宿舍管理员。当日,小峰向李先生交纳了一个月的住宿费及押金920元。可就在小峰入住的第一天晚上,他意外地在群租房外坠亡,并于翌日才被人发现。
得知孩子意外身亡的消息后,母亲金女士痛不欲生,她认为孩子生前居住在一套被分割成20多间的群租房内,入住的第一个晚上就出了事情,这和房东及房屋产权人拖不了的干系。遂在去年9月,金女士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二房东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51万余元。同年12月,小峰的生父也追加为原告参加了诉讼。
房东李先生辩称,自己与小峰仅是房屋转租合同关系,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其在承租涉案房屋后,对卫生间结构并未进行过改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产权人张女士则辩称,自己并未对房屋进行过结构改建,若两原告主张房屋结构存在缺陷,应向房产开发商主张权利,小峰的坠楼死亡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同意两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东及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对小峰坠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从房东李先生出具给小峰的押金条,可以反映出双方合意形成的合同具有住宿管理的特征,房东李先生承租涉案房屋后,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用于群租,已明显增加涉案房屋中居住人员的危险;且李先生明知小峰事发时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小峰离开监护人独自居住涉案房屋时,其理应采取比成年入住人员更强的注意力。但事发当晚李先生委托的管理人员发现小峰失踪后,既未联系其家长,亦未及时联系警方,致使丧失了寻找小峰及时抢救的时机。对此,李先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涉案房屋出租方的张女士,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对出租后的涉案房屋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其在明知涉案房屋用于群租,未及时予以制止,对小峰坠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