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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生效要件,祝他讨回公道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5 17:30:42
冯某通过房地产中介了解到胡某有一套位于中山区的房屋要出售。2007年12月4日,冯某的妻子林某代冯某与胡某之子胡成代胡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胡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冯某,买卖的房屋总价为465000元,在办理好公证后当天内先支付购房款45万元,余款15000元在办好房产证后全部付清;胡某应在办好公证并收取45万元当天,将房屋的锁匙以及房屋的一切证件交付冯某,冯某付清房款后产权归冯某所有,胡某保证协助冯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冯某支付,公证费由双方负责;胡某保证上述房屋的权属清楚,若发生与胡某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胡某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胡某的原因给冯某造成经济损失,胡某负责赔偿;冯某不能按期向胡某付清购房款,或胡某不能按期向冯某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屋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金;协议同时约定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经公证后生效。签约当日,冯某向胡某交付了人民币10000元作为定金,由胡灏代收,后胡成将该款转交给胡某。
2007年12月16日,冯某与胡某及胡成一同前往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但公证部门因胡某不能提供产权证照未能给予办理公证手续。冯某于是不愿意购买该方,要求胡某退还定金。胡某认为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交纳了定金,就必须履行,虽然不能办理公证,但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原产权单位已出具证明,表明其单位对胡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不表示反对,而且明确产权已归胡某所有,该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双方争执不下。冯某决定聘请律师介入,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代为全权处理。
王律师通过调查查明,该房是胡某于2003年12月28日购买的房改房,该房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胡某购买该房的价款为296000元,但因为该房屋所在小区绝大多数都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胡某也没有领取产权证。在争议期间,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出具证明,表明其单位对胡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不表示反对,而且明确产权已归胡某所有,该房屋可以自由买卖。但冯某不同意再购买该房。
王律师认为,胡某之子代胡某、冯某之妻代冯某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胡某与冯某对该协议没有表示异议,故该合同成立。因合同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签名并经公证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公证处对双方的公证申请未给予办理,导致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无法成就,故该合同应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虽然原产权单位出具意见,对胡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并没有表示反对,但现因双方无法就合同的生效及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予以解除。冯某要求胡某退回所交纳的10000元定金合法合理。胡某坚持以合同有效为由,拒绝退回定金给冯某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
但胡某仍然坚持自己观点,冯某最后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由胡某返还定金,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冯某胜诉,胡某返还定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2007年12月16日,冯某与胡某及胡成一同前往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但公证部门因胡某不能提供产权证照未能给予办理公证手续。冯某于是不愿意购买该方,要求胡某退还定金。胡某认为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交纳了定金,就必须履行,虽然不能办理公证,但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原产权单位已出具证明,表明其单位对胡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不表示反对,而且明确产权已归胡某所有,该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双方争执不下。冯某决定聘请律师介入,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代为全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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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胡某仍然坚持自己观点,冯某最后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由胡某返还定金,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法院依法受理,并判决冯某胜诉,胡某返还定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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