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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因不能办理产权证书无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5 15:39:45
L公司系项某与王某及其它数人作为股东成立的房地产公司。2003年6月7日项某自H军事院校购得网点房一幢。2007年12月17日L公司与董某签订协议,约定L公司以18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网点房卖给董某,三日付款。此后董某即接收房产并两次付款共计180万元。
项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有证据表明,L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未到位。因房产自身问题,董某买来房产后始终不能办理产权证书,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代理其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L公司退还房款180万元,项某及王某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提出了房屋买卖时董某就知道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董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即由被告返还购房款180万元并由项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当事人双方当时买卖的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故合同不能是无效。此外还提出了超过时效以及股东出资是到位的等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对其上诉理由依法未予支持,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张律师代理的这起房产纠纷案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项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有证据表明,L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未到位。因房产自身问题,董某买来房产后始终不能办理产权证书,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代理其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L公司退还房款180万元,项某及王某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提出了房屋买卖时董某就知道不能办理房产证及董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请。即由被告返还购房款180万元并由项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当事人双方当时买卖的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故合同不能是无效。此外还提出了超过时效以及股东出资是到位的等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对其上诉理由依法未予支持,遂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张律师代理的这起房产纠纷案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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