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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生岂为金钱屈--潘公明律师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4-24 17:07:02
潘公明律师1950年11月12日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原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市人大代表。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后补修法律专业,曾在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领导干部班接受过半年脱产法律专业培训;后又在沈阳工业大学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班进修取得研究生学历。
潘公明律师198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一室主任,1986 年调沈阳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处,任主管律师管理工作的副处长。其间,曾直接参与司法部在沈阳市开展的律师职务评定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1990年调到沈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三年,1993年调回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主任。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潘公明律师于1984年曾执笔设计起草了律师岗位承包方案,该方案为律师分配打破大锅饭,实行效益工资奠定了基础,后又于一九九三年执笔重新修改、补充、完善了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工资制方案作为成功经验先后被辽宁省司法厅、司法部向全省乃至全国推广.潘公明律师兼有较深厚的法律业务功底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刚直不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曾先后为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辽宁省建筑设计院、省肿瘤医院等60多家大中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民、经济各类案件数百件,涉诉标的超3亿元,为企事业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八千余万元。另外,潘公明律师曾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撰写了<试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法律责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近十篇颇有建树的论文在报刊和杂志和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发表,并分别获得二、三等和优秀论文奖。
由于潘公明律师具有较丰富的办案和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取得了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先后被推选为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论坛副主任,1996年被沈阳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执法者"称号,1998年又被辽宁省司法厅给予荣记二等功,2001年又分别被沈阳市司法局和辽宁省司法厅授予"文明律师"称号。
由于潘公明律师带领一班人勇于创新,肯于奉献,擅于管理,他们所领导的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壮大到90多人。该所系辽宁省唯一一家被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中宣部和司法部共同确定的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单位,连年受到司法部、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多项嘉奖,一直是辽宁省律师行业的排头兵。
潘公明律师在行业中可称得上是德高望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潘公明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在办公室里很难见到潘律师,他总是奔波在法庭和当事人之间。“打官司对律师来说只是一项工作,但是对普通人来说,没有人愿意打官司,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件不愉快的事,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身为律师,应该尽自己最大能力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2002年,沈阳一乳制品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乳制品公司合资,当谈判进行到关键时刻,双方基本上达成协议时,沈阳另外一家牧业公司突然“杀出”,拿出一份《出资协议书》,声称自己才是有权获得该乳制品公司出让股权的单位。原来在2001年,此牧业公司就与该乳制品公司的总公司达成了出让股权的协议。如果该乳制品公司与美国公司合资,则将构成违约。怎么办?身为乳制品公司法律顾问的潘律师认真研究了此事的来龙去脉,认为如果真正打起官司来对谁都没有好处,不仅会牵扯大量的精力,还要准备足够的资金。潘律师于是不停地往来于双方之间,陈述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利弊。几番艰难的斡旋,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和解。“如果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我可能会得到几十万的代理费用,可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损失大量的金钱,可能连合资的机会都会丧失。因此我不能为了多收入些,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是潘律师的信条。由于工作出色,潘律师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的光荣称号。
潘公明律师198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一室主任,1986 年调沈阳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处,任主管律师管理工作的副处长。其间,曾直接参与司法部在沈阳市开展的律师职务评定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1990年调到沈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三年,1993年调回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主任。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潘公明律师于1984年曾执笔设计起草了律师岗位承包方案,该方案为律师分配打破大锅饭,实行效益工资奠定了基础,后又于一九九三年执笔重新修改、补充、完善了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工资制方案作为成功经验先后被辽宁省司法厅、司法部向全省乃至全国推广.潘公明律师兼有较深厚的法律业务功底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刚直不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曾先后为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辽宁省建筑设计院、省肿瘤医院等60多家大中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民、经济各类案件数百件,涉诉标的超3亿元,为企事业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八千余万元。另外,潘公明律师曾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撰写了<试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法律责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近十篇颇有建树的论文在报刊和杂志和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发表,并分别获得二、三等和优秀论文奖。
由于潘公明律师具有较丰富的办案和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取得了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先后被推选为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论坛副主任,1996年被沈阳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执法者"称号,1998年又被辽宁省司法厅给予荣记二等功,2001年又分别被沈阳市司法局和辽宁省司法厅授予"文明律师"称号。
由于潘公明律师带领一班人勇于创新,肯于奉献,擅于管理,他们所领导的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壮大到90多人。该所系辽宁省唯一一家被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也是中宣部和司法部共同确定的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单位,连年受到司法部、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多项嘉奖,一直是辽宁省律师行业的排头兵。
潘公明律师在行业中可称得上是德高望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潘公明律师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在办公室里很难见到潘律师,他总是奔波在法庭和当事人之间。“打官司对律师来说只是一项工作,但是对普通人来说,没有人愿意打官司,因为这本身就是一件不愉快的事,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身为律师,应该尽自己最大能力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2002年,沈阳一乳制品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乳制品公司合资,当谈判进行到关键时刻,双方基本上达成协议时,沈阳另外一家牧业公司突然“杀出”,拿出一份《出资协议书》,声称自己才是有权获得该乳制品公司出让股权的单位。原来在2001年,此牧业公司就与该乳制品公司的总公司达成了出让股权的协议。如果该乳制品公司与美国公司合资,则将构成违约。怎么办?身为乳制品公司法律顾问的潘律师认真研究了此事的来龙去脉,认为如果真正打起官司来对谁都没有好处,不仅会牵扯大量的精力,还要准备足够的资金。潘律师于是不停地往来于双方之间,陈述调解与审判之间的利弊。几番艰难的斡旋,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和解。“如果这个官司继续打下去,我可能会得到几十万的代理费用,可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损失大量的金钱,可能连合资的机会都会丧失。因此我不能为了多收入些,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是潘律师的信条。由于工作出色,潘律师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的光荣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