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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行为不能撤销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4 16:53:54
2006的8月初,上海东方众鑫科工贸公司经烟台某公司介绍与华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东方公司供华泰公司电解铜48.658吨,价款共计705541元。8月30日,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宏君发函给烟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为支持残疾人的福利事业,我公司同意对烟台福利儿童院给以30万元人民币的赞助。请你公司协助办理赞助的具体事项。”赵某经与民政部门查询烟台无福利儿童院,仅有一处残儿乐园筹建处,已收养残儿20多名。于是赵某通知马宏君,马同意向残儿乐园捐赠。赵某又通知华泰公司从货款中扣除30万元捐给了残儿乐园。2007年12月10日,东方公司经理郭某来烟台收到华泰公司405541元汇票和残儿乐园收款收据,未提出异议。12月18日,东方公司向芝罘区法院起诉华泰公司,要求支付30万元及利息。
华泰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查封财产裁定后,感到惊讶。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打这场官司。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力争,一审法院全部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又上诉于烟台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采纳王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东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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