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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成功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4 16:04:33
A贸易公司委托顺德B服装厂加工出口成衣,双方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对帐,A公司尚欠B服装厂60多万元加工费,但A公司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经多番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有郑某在保证人一栏签名。其后,A公司仅支付了欠款30多万元。B服装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还款,担保人郑某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郑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招律师代理此案,招律师接案后参与了法庭审理活动,并提出了二点意见:第一,郑某仅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理由是,还款协议约定,在A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该担保人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二,保证期已过,保证人责任免除。理由是,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B公司起诉时,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也经已过去一年多了。保证人保证责任得已免除。
法院采纳了招律师的观点,判决A公司支付加工款30多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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