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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盗窃案 二审成功改判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4 16:43:21
某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周某与李某分别租住在同一住宅的相邻房间,经常因生活小事磨擦争吵,数有积怨。为报复李某,周某与某年某月某日潜入李某房中,盗得衣物数件,价值X佰元;人民币X千元。
一审判决周某二年零九个月,周某不服,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韩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韩律师在仔细阅读了案件一审案卷资料,会见了上诉人周某,并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侦查机关并没有在现场提取指纹也无追究X千元去向,而仅以被害人的言词就认定上诉人盗窃现金。与周某沟通后,韩律师确立了办案思路,决定从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没有盗窃受害人的现金X千元。从案卷中上诉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可知,双方数有积怨,上诉人偷盗被害人的衣物,动机只是为了报复,非为获利。故上诉人盗得衣物后即行离开,并无偷盗钱财。
二、一审的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偷盗被害人的现金X千元。单以被害人的言词就认定上诉人盗窃现金,证据不足。
三、不排除被害人报假案的可能。由于被害人与上诉人不和,不排险被害人出于报复心理,为了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而虚报案情。
法院二审采纳了韩律师的意见,认定上诉人偷窃X千元现金的事实与证据不足。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之前羁押天数足以折抵刑期,故予以当庭释放。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一审判决周某二年零九个月,周某不服,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韩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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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人没有盗窃受害人的现金X千元。从案卷中上诉人的口供和被害人的陈述可知,双方数有积怨,上诉人偷盗被害人的衣物,动机只是为了报复,非为获利。故上诉人盗得衣物后即行离开,并无偷盗钱财。
二、一审的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偷盗被害人的现金X千元。单以被害人的言词就认定上诉人盗窃现金,证据不足。
三、不排除被害人报假案的可能。由于被害人与上诉人不和,不排险被害人出于报复心理,为了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而虚报案情。
法院二审采纳了韩律师的意见,认定上诉人偷窃X千元现金的事实与证据不足。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之前羁押天数足以折抵刑期,故予以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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