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的理解——挽回银行600万
重庆一家房地产公司在不同时间向银行分别贷款600万。对于第一笔贷款,银行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在报纸上进行了催款公告。对于第二笔600万贷款,银行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没有在报纸上进行明确催款公告,而是公告了1200万的贷款。现在银行要求房产公司偿还此两笔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而房产公司则只承认偿还第一笔贷款,对于第二笔贷款,因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也未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房产公司催款,故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所以房产公司拒绝支付,表示:若银行起诉,则奉陪到底。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07年12月,银行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韩律师代理其把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二笔贷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上。对方律师提出:银行未在还款期满后两年内向房产公司主张债权,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其虽然在两年内催告了1200万,但房产公司从来没有向银行借此笔贷款,故对不存在的贷款向房产公司催告是无效的公告,对于第二笔600万,银行从来没有明确的向房产公司催告过,所以此笔贷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已经丧失胜诉权。
通过第一次庭审后,韩律师明显感觉合议庭有两位法官的意见倾向于对方房产公司。韩律师焦急万分:“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白白看着国有银行资产流失吗?不能,要加强自己的代理词,加强自己观点的说服力,努力说服法官,加强与法官观点的沟通。”
第二次开庭,韩律师引用大量案例和经典事实,提出观点:银行已经在两年内向房产公司催告了第二笔贷款。虽然房产公司没有单独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但房产公司第一笔和第二笔贷款之和是1200万,故银行催告的1200万包括第一笔的600万和第二笔的600万,虽然已经对第一笔600万做了催告,但是,第二次的催告又对第一笔600万做了重复催告,这种重复催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银行对1200万的催告不是无中生有,而是符合事实的,故银行已经对第二笔600万向房产公司做了公告。这种公告的方式只不过没有单独公告,而是把两笔贷款加起之和公告,这仅仅是公告方式的不同罢了,并不影响银行已经对第二笔贷款公告的事实。
最后,法庭终于接受了韩律师的辩论意见,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偿还两笔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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