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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被宣告无罪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4 16:00:47
2007年10月间,某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二百多人先后都收到了一些关于诽谤该县某学校校长王某的短信,教育系统对王某议论纷纷,使王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07年12月该县公安局以张某伙同李某捏造事实,利用手机发短信的方式,先后200多次向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发送了诽谤王某的短信,将张某刑拘,随后以涉嫌诽谤罪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蒋律师为其辩护人。
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与办案单位联系,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提出本案的诽谤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应属于自诉案件,建议检察院撤案。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蒋律师的意见,并于2008年3月将被告人取保候审,随后撤案,告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2008年3月21日,王某以张某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向某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中,蒋律师提出该案指控张某犯罪的证据矛盾,存在虚假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卡是张某购买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发送短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蒋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只有刘某一个人曾供述张某发短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两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手机卡是张某所买,自诉人指控张某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判决张某无罪。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与办案单位联系,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提出本案的诽谤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应属于自诉案件,建议检察院撤案。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蒋律师的意见,并于2008年3月将被告人取保候审,随后撤案,告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2008年3月21日,王某以张某捏造事实对其进行诽谤,向某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中,蒋律师提出该案指控张某犯罪的证据矛盾,存在虚假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卡是张某购买的,更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发送短信。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蒋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只有刘某一个人曾供述张某发短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两份司法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没有证据证明发短信手机卡是张某所买,自诉人指控张某犯诽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判决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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