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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见死不救难逃刑事责任
作者: 佚名 来源: 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 2008-4-24 10:45:11
为摆脱“男友”的纠缠,蔡甸17岁少女倩倩(化名)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倩倩随后溺水身亡。日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见死不救的张某移送法院审理。
很多人对于此案可能并不理解,不是说“见死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吗?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职务或者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人,没有去救助,当然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了危难是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那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
通常来说,故意杀人罪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故意积极实施杀人的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救助而不实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张某涉嫌的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张某约倩倩外出游玩,其间张某要求倩倩做他的女朋友,倩倩不同意,却被张某拉住不放,为摆脱张某的纠缠,倩倩用力挣脱张某的双手,跳进了水库。所以,倩倩落水的危难是张某的纠缠行为引起的,张某对倩倩落水就负有救助义务,这种义务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张某有能力实施救助却故意不实施救助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因此造成了倩倩的死亡,就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由于负有特定义务而“见死不救”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刑的,在全国已经有多起先例。比如前些年,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轰动全国的“未婚同居见死不救案”,李家波和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李家波提出分手,项兰临在李的屋里喝下了毒药,李家波不但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项兰临死亡后,法院判处李家波故意杀人罪。在此案中,项兰临自杀是因李家波而起,李就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这时,李家波见项兰临自杀而不救助,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以,“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张某被起诉的案件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很多人对于此案可能并不理解,不是说“见死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吗?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职务或者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人,没有去救助,当然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了危难是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那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
通常来说,故意杀人罪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故意积极实施杀人的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救助而不实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张某涉嫌的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张某约倩倩外出游玩,其间张某要求倩倩做他的女朋友,倩倩不同意,却被张某拉住不放,为摆脱张某的纠缠,倩倩用力挣脱张某的双手,跳进了水库。所以,倩倩落水的危难是张某的纠缠行为引起的,张某对倩倩落水就负有救助义务,这种义务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张某有能力实施救助却故意不实施救助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因此造成了倩倩的死亡,就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由于负有特定义务而“见死不救”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刑的,在全国已经有多起先例。比如前些年,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轰动全国的“未婚同居见死不救案”,李家波和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李家波提出分手,项兰临在李的屋里喝下了毒药,李家波不但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项兰临死亡后,法院判处李家波故意杀人罪。在此案中,项兰临自杀是因李家波而起,李就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这时,李家波见项兰临自杀而不救助,就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以,“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张某被起诉的案件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