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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跳槽引起的学习进修合同纠纷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3 16:29:56
张某曾为慈利县零阳镇中心卫生院医生,2006年被单位安排到湖南省人民医院进修学习。2007年2月8日,张某在进修期间与单位签订合同,约定进修回院后工作必满五年,“未满五年者,原则上不准外调,特殊情况需调出者,必须向院方交纳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及违约金”,违约金额为5万元。单位为张某支付培训费2000元,住宿费1450元。但张某进修结束后不到二年,于2008年3月29日被另一家医院聘请,即离开单位到另一医院上班。
零阳镇中心卫生院即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湖南金律师经过仲裁程序后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10多万元。被告辩称单位强行与之签订格式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与被告签订学习进修合同为有效合同,张某在进修学习之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违约金5万元明显过高,影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本院确定为13000元,故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
医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医院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为有效,约定五年期合同违约金仅五万元,远远低于张某五年的创收金额,仅相当于其一年创收金额,而且在整个庭审前后,张某均未申请对违约金额予以变更,一审法院确定为13000元没有依据,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规则,张某应如数赔偿,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医院的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赔偿医院违约金5万元,培训费2000元,住宿费1450元,共计53450元。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零阳镇中心卫生院即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湖南金律师经过仲裁程序后向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10多万元。被告辩称单位强行与之签订格式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与被告签订学习进修合同为有效合同,张某在进修学习之后未按双方约定期限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违约金5万元明显过高,影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本院确定为13000元,故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3000元。
医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医院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为有效,约定五年期合同违约金仅五万元,远远低于张某五年的创收金额,仅相当于其一年创收金额,而且在整个庭审前后,张某均未申请对违约金额予以变更,一审法院确定为13000元没有依据,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规则,张某应如数赔偿,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医院的上诉请求,改判张某赔偿医院违约金5万元,培训费2000元,住宿费1450元,共计5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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