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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被伤致残索赔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3 15:47:14
原告方某因于2007年12月3日下午15时许,被驶经岳阳县107国道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冀A-B4009号大货车压断右腿而致残疾,而起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有:治疗医药费28082元,法检后段医疗费和取内固定手续费合共5800元,误工费7470.2元,护理费1884.8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4元,法检费8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5460元,残具费172800元,共计274481元。
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在庭审时向法庭举证证明原告方某系趁车低速前行时,爬上该车偷鸡,不慎掉下车被压伤 。并认为原告爬车偷鸡,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2007)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原告525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0元,原告方甘紫负担5040元,被告汽贸公司负担2160元。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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