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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个人投资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作者: 肖太福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3 11:24:42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和“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列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公民主动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高收入者公民每年每月的生活内容,由此大大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覆盖面,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经2005年修改后更具有权威性和操作性,但仔细研究其内容,有关公民个人投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却非常不合理,不仅是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所得需要承担比高收入工薪阶层更重的高额税负,而且公司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不利于鼓励个人投资、增长社会就业,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从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的税负要比高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要高得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5%-45%的九档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额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出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不能为兼作经营者的投资者计算分发工资、薪金和任何生活费用。比较而言,工资薪金每月不超过21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后不超过500元,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即月平均所得416.67元时,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公民个人投资者不吃不喝,亏损无人问津,每月收入所得不足416.67元用于维持生计时还要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而高收入工薪阶层首先可以确保每月1600元的基本生活费,剩下的所得额只要不超过500元就只要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说,每月平均超过4166.67元的部分,税率为最高档35%,这点收入只能维持一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却要把35%的部分上交给政府财政,而对于拿工资的人来说,只有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0000元部分,税率才会达到35%。显然,这种相差悬殊的税负要么大力量减少公民个人投资经营者,使他们投入就业大军和失业队伍之中,要么逼迫公民个人投资经营者进行偷漏税活动。
从比较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来看,个人投资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公司投资于企业的所得税负要高,另外,公民个人投资于公司企业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利润所得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投资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人所得税,且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出资者见经营者的工资薪金和生活费用,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说,每月平均超过4166.67元的部分,税率达到最高档35%。此外,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件等有关政策强调,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金额不分配、不投资,挂账满一年视同按比例分配强行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所获得投资回报是企业利润所得先缴纳了25%(两税合并前为33%)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综合税负达到了40%。一方面,近一半利润交给了国家,公民个人投资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纳税意识不高的个人投资者设法避税、漏税甚至偷税,另一方面,与企业对外投资相比,公民个人投资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公民个人投资实现扩大再生产。
综上分析,公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在税法上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税负不公和税负偏高的双重问题。税负不公和税负偏高都将使税法失去权威性,弱化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和信任,无法杜绝偷税漏税的发生。税法缺乏科学性,偷漏税成为普遍而经常的现象时,税收征管力量肯定无法适应监管、稽查的需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将停留于形式,无法完全达到增长财政收入、增强纳税意识、促进民主法制的预期效果。
减少储蓄、鼓励投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时期应有的一项政策,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国民财富总量的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夯实税基,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鼓励公民个人投资,减轻个人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公民个人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此,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成为一种必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从事直接经营、生产、服务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档35%,是与原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适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以后,所得税税率降为25%。为了实现税负公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与企业所得税实现税负平衡。同时,与最高档税率相应的年生产经营所得级距应当超过20万元,以体现鼓励投资的政策。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降为10%,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用于消费,不应承担太重的税负,经济整体在发展,税负总体应下降,税负不能超过纳税人承受的心理预期。选择10%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使综合税负为32.5%,不足三分之一,投资者是可以接受的。为了进一步鼓励个人投资,实现公民个人投资与企业对外投资的税负平衡,公民个人投资者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依前所述降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从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规定来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所得的税负要比高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要高得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5%-45%的九档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额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出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不能为兼作经营者的投资者计算分发工资、薪金和任何生活费用。比较而言,工资薪金每月不超过21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后不超过500元,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即月平均所得416.67元时,税率为5%,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公民个人投资者不吃不喝,亏损无人问津,每月收入所得不足416.67元用于维持生计时还要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而高收入工薪阶层首先可以确保每月1600元的基本生活费,剩下的所得额只要不超过500元就只要缴纳5%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说,每月平均超过4166.67元的部分,税率为最高档35%,这点收入只能维持一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却要把35%的部分上交给政府财政,而对于拿工资的人来说,只有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60000元部分,税率才会达到35%。显然,这种相差悬殊的税负要么大力量减少公民个人投资经营者,使他们投入就业大军和失业队伍之中,要么逼迫公民个人投资经营者进行偷漏税活动。
从比较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来看,个人投资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公司投资于企业的所得税负要高,另外,公民个人投资于公司企业需要承担双重所得税负。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利润所得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投资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人所得税,且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出资者见经营者的工资薪金和生活费用,生产经营所得全年累计超过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说,每月平均超过4166.67元的部分,税率达到最高档35%。此外,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件等有关政策强调,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剩余金额不分配、不投资,挂账满一年视同按比例分配强行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对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投资,所获得投资回报是企业利润所得先缴纳了25%(两税合并前为33%)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综合税负达到了40%。一方面,近一半利润交给了国家,公民个人投资缺乏足够的积极性,纳税意识不高的个人投资者设法避税、漏税甚至偷税,另一方面,与企业对外投资相比,公民个人投资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公民个人投资实现扩大再生产。
综上分析,公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在税法上处于不利地位,面临税负不公和税负偏高的双重问题。税负不公和税负偏高都将使税法失去权威性,弱化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和信任,无法杜绝偷税漏税的发生。税法缺乏科学性,偷漏税成为普遍而经常的现象时,税收征管力量肯定无法适应监管、稽查的需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将停留于形式,无法完全达到增长财政收入、增强纳税意识、促进民主法制的预期效果。
减少储蓄、鼓励投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成长时期应有的一项政策,有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国民财富总量的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夯实税基,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鼓励公民个人投资,减轻个人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公民个人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为此,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成为一种必要,具体建议如下:
一、在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从事直接经营、生产、服务活动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其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档35%,是与原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适应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以后,所得税税率降为25%。为了实现税负公平,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档不得超过25%,与企业所得税实现税负平衡。同时,与最高档税率相应的年生产经营所得级距应当超过20万元,以体现鼓励投资的政策。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降为10%,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用于消费,不应承担太重的税负,经济整体在发展,税负总体应下降,税负不能超过纳税人承受的心理预期。选择10%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使综合税负为32.5%,不足三分之一,投资者是可以接受的。为了进一步鼓励个人投资,实现公民个人投资与企业对外投资的税负平衡,公民个人投资者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年内用于再投资可以退还原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依前所述降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