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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岂能因无户口证实年龄而不办案
作者: 佚名 来源: 红网 更新时间: 2008-4-23 10:36:15
来自河南周口的小梅(化名)失身于一个没见过几次面的男人阿华(化名)。小梅的父亲称她不满14岁,以强奸罪向大岭山警方报案,但是警方没过多久就将阿华释放。警方称小梅是黑户,无法证实其只有14岁故释放犯罪嫌疑人。(4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报案了,犯罪嫌疑人到案并且供述了其罪行,本来案情是很清楚的,就因为受害人小梅是黑户口,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年龄证明而影响到案件侦办,结果警方放人不办此案,警方的结论未免太过草率了。
从法律上讲,假如小梅未满14周岁,无论小梅是否自愿,犯罪嫌疑人和小梅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都是强奸罪,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一旦不能证明小梅的真实年龄,警方认为小梅不止14岁,不属于幼女,再加上警方没有根据地推测小梅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属自愿,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能算是强奸,顶多是道德上受到谴责,查不到实际年龄在这里成了最重要的销案因素,让人觉得警察办案不够严谨。
既然年龄问题如此重要,警方岂能就事论事,从户口登记上查看年龄,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证明案件当事人年龄的一种情况,但是绝不是唯一的一种,笔者从事刑侦工作多年,在遇到年龄不明或无法证明年龄的时候,除了可以搜集当事人邻居、接生人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形成证明年龄的证据链,在没有证据链的情况下,还可以用检测骨龄的方式证明实际年龄,这种方式已经普遍用于公安侦查工作中。既然有其他办法,不知道大岭山警方为何不使用,只是抱着没有户口这一个死规定,这样不仅是对受害人不负责,同时也放纵了犯罪,是对法律的不负责。
户口是死的,人是活的,没有现成的东西证明受害人的实际年龄,并不是说没有办法证明,警察办案凭的是证据,这样才能做到执法公正,怎么能够因为受害人拿不出身份证明就不办案呢?再者说,案情就是案情,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这涉及到心理以及生理上的问题,需要多方论证,又岂是猜测就能妄下结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受害人是没有登记户口的黑户就另眼相看,这有悖于执法的初衷,是对法律的亵渎。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报案了,犯罪嫌疑人到案并且供述了其罪行,本来案情是很清楚的,就因为受害人小梅是黑户口,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年龄证明而影响到案件侦办,结果警方放人不办此案,警方的结论未免太过草率了。
从法律上讲,假如小梅未满14周岁,无论小梅是否自愿,犯罪嫌疑人和小梅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都是强奸罪,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而一旦不能证明小梅的真实年龄,警方认为小梅不止14岁,不属于幼女,再加上警方没有根据地推测小梅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属自愿,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当然不能算是强奸,顶多是道德上受到谴责,查不到实际年龄在这里成了最重要的销案因素,让人觉得警察办案不够严谨。
既然年龄问题如此重要,警方岂能就事论事,从户口登记上查看年龄,这只是从法律角度证明案件当事人年龄的一种情况,但是绝不是唯一的一种,笔者从事刑侦工作多年,在遇到年龄不明或无法证明年龄的时候,除了可以搜集当事人邻居、接生人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形成证明年龄的证据链,在没有证据链的情况下,还可以用检测骨龄的方式证明实际年龄,这种方式已经普遍用于公安侦查工作中。既然有其他办法,不知道大岭山警方为何不使用,只是抱着没有户口这一个死规定,这样不仅是对受害人不负责,同时也放纵了犯罪,是对法律的不负责。
户口是死的,人是活的,没有现成的东西证明受害人的实际年龄,并不是说没有办法证明,警察办案凭的是证据,这样才能做到执法公正,怎么能够因为受害人拿不出身份证明就不办案呢?再者说,案情就是案情,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这涉及到心理以及生理上的问题,需要多方论证,又岂是猜测就能妄下结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受害人是没有登记户口的黑户就另眼相看,这有悖于执法的初衷,是对法律的亵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