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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炸瞎左眼 厂家赔偿九万八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2 16:09:38
2007年12月,原告在某商店购回了四瓶啤酒,放在家里。2007年12月25日,原告欲取啤酒饮用,啤酒瓶“砰”的一声发生了爆炸,当即原告双眼漆黑,满脸是血,疼痛难忍。当晚原告入住市人民医院诊治。2007年12月29日,被告啤酒公司派人来作了调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爆炸现场及购买该啤酒的渠道进行了调查,并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了封存。
后原告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以及两经销商某商店、批发啤酒的家超市一同去啤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数十次,但因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至今分文未给。但原告仅医疗医疗费用就已花去上万元,且左眼失明,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协商不成后,原告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安徽王律师代其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18283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2、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原告伤残等级为5级。
王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所致伤害,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县人民法院认为,啤酒公司辩称啤酒瓶炸裂系外力作用所致,其产品不存在缺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以司法部司鉴中心(2007)微鉴字第1号鉴定书为依据。但该鉴定只能证明瓶子本身质量,并不能证明原告对瓶子有不当使用,也不能证明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对瓶子的压力不超标,还不能证明爆炸的啤酒瓶是因其受到了不能承受的外力造成的,故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两经销商虽同为本案适格主体,但在其经营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因奥克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爆炸致伤左眼(失明),造成终身伤残,给其今后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后原告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以及两经销商某商店、批发啤酒的家超市一同去啤酒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数十次,但因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至今分文未给。但原告仅医疗医疗费用就已花去上万元,且左眼失明,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协商不成后,原告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安徽王律师代其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18283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2、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原告伤残等级为5级。
王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所致伤害,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县人民法院认为,啤酒公司辩称啤酒瓶炸裂系外力作用所致,其产品不存在缺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以司法部司鉴中心(2007)微鉴字第1号鉴定书为依据。但该鉴定只能证明瓶子本身质量,并不能证明原告对瓶子有不当使用,也不能证明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对瓶子的压力不超标,还不能证明爆炸的啤酒瓶是因其受到了不能承受的外力造成的,故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两经销商虽同为本案适格主体,但在其经营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因奥克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爆炸致伤左眼(失明),造成终身伤残,给其今后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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