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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品虽经公证 不尽义务仍可索回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2 16:29:09
71岁高龄的许老太太早年丧夫,近年来生活上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前来照顾许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在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许老太太发现外甥女十分勤快,对她也照顾得十分周到,不仅使许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经常为她擦洗按摩,使许老太太很受感动。于是,许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直至终年,许老太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岂料,许老太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不久,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的殷勤,而且对许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原来,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财产早有所闻,现在得到财产后就想溜之大吉。许老太太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老太太无奈,遂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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