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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订亲彩礼依法判决返还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22 15:41:11
男青年何某与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6日订婚,订亲当日何的父母给李家“彩礼”1.5万元,何某为李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人民币2380元。2008年3月,何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何某主动要求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同时要求李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
双方协商未果,何某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代其诉讼李某。王律师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讼至法院,李某也委托律师应诉。李某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上述财物是何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何无权索回。王律师当庭强调,彩礼依法应该返还,何某在与李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现在解除婚约,当然赠与也应撤销,李某依法也应负返还义务。法庭在调解未果后,判决李某返还何某的彩礼和赠物。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十
双方协商未果,何某经人介绍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王律师代其诉讼李某。王律师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讼至法院,李某也委托律师应诉。李某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上述财物是何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何无权索回。王律师当庭强调,彩礼依法应该返还,何某在与李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双方现在解除婚约,当然赠与也应撤销,李某依法也应负返还义务。法庭在调解未果后,判决李某返还何某的彩礼和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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