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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特大抢劫杀人案被判死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4-22 15:32:18
2008年4月5日下午,湖北省应城市人毕某、湖南省常德市人谷某窜到慈利县苗市镇预谋盗窃,经毕踩点后二人确定盗窃慈利县烟草公司苗市烟批发部的卷烟。次日2时许,毕某、谷某用自制撬杆撬坏窗户玻璃,撬弯钢筋,而后翻窗进入批发部仓库。值班员徐某发现二人,毕某即抽出火枪威胁徐,接着与谷某用撕坏的床单将徐手、脚捆绑,用布条将徐嘴巴塞住。二人准备搬烟时,徐某将布条吐出并发出声音。谷某为防徐在其作案时呼喊及日后报案,便提出将徐杀死。毕某同意并接过谷递给其的匕首朝徐某左胸猛刺一刀。谷某见徐某未死,就让毕某再补一刀,毕遂朝徐胸口又刺一刀,徐当即死亡。随后,二人将价值15260.50元的卷烟搬走。经法医鉴定:徐某被他人用双刃刺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后死亡。
该案被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谷某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曹律师为其辩护。曹律师辩护观点集中在二点:一是谷某在被抓获后即供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盗窃参与盗窃10次,且盗窃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二是谷某在被抓获后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首犯毕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毕某死刑,判处谷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住了被告人一条命。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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