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评论
许霆案为何无法成为公正判决的标本
作者: 苏渝 来源: 红网 更新时间: 2008-4-1 9:55:18
昨天下午3时,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追缴所有赃款173826元,并处2万元罚金。罪名依然是盗窃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所以量刑比第一次判决有所减轻。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其父表示仍将上诉。
两次判决之下,法律似乎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只是,谁让二次判决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身呢?诚然,如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所说,这个改判与舆论监督力量的介入有关。民意对许霆案推动,这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进步。
尽管这次的轻判从某种程度上合乎了公众内心对案件的认知向度,但这一切都不足以证明这个判决本身就足够的客观与公正——毕竟,法律从来不是靠感觉支撑的。比如,此次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问题是,这种“酌定情节”的方式,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其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给了司法人员极大的弹性空间,很容易被人情、感觉、舆论等非理性因素影响;再如,此次判决是否与《刑法》中的有关量刑标准取得足够理性的对接,无疑值得探讨。
我们关注许霆案,就是寄望于让法律的回归法律,让正义获得传递的正当途径。法律问题,不应受囿于“道德审判”,也不能受制于“舆情干扰”,法律的正义实现,只能依托于相关的制度正义。许霆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之外的太多魅影,既折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随意性,也说明相关制度文本存在着太多缺陷。而这些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完善,司法体系则无法拥有足够的公信与权威。这才是最大的法律问题。
显然,这些问题的制度解决,目前并未因为此次许霆案改判而发生相应的重大转身,它仍然处于极大的制度悬疑状态。而这些制度悬疑不能最终解决,围绕许霆案发生的种种争议仍将继续,许霆案不论如何改判也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司法公正判决的标本。
两次判决之下,法律似乎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了。只是,谁让二次判决发生了如此重大的转身呢?诚然,如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所说,这个改判与舆论监督力量的介入有关。民意对许霆案推动,这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进步。
尽管这次的轻判从某种程度上合乎了公众内心对案件的认知向度,但这一切都不足以证明这个判决本身就足够的客观与公正——毕竟,法律从来不是靠感觉支撑的。比如,此次改判的最重要动因就是考虑到许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即基于“酌定情节”的视角来进行案件审判。问题是,这种“酌定情节”的方式,本身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其构成要素在法律中几近空白,给了司法人员极大的弹性空间,很容易被人情、感觉、舆论等非理性因素影响;再如,此次判决是否与《刑法》中的有关量刑标准取得足够理性的对接,无疑值得探讨。
我们关注许霆案,就是寄望于让法律的回归法律,让正义获得传递的正当途径。法律问题,不应受囿于“道德审判”,也不能受制于“舆情干扰”,法律的正义实现,只能依托于相关的制度正义。许霆案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之外的太多魅影,既折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随意性,也说明相关制度文本存在着太多缺陷。而这些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完善,司法体系则无法拥有足够的公信与权威。这才是最大的法律问题。
显然,这些问题的制度解决,目前并未因为此次许霆案改判而发生相应的重大转身,它仍然处于极大的制度悬疑状态。而这些制度悬疑不能最终解决,围绕许霆案发生的种种争议仍将继续,许霆案不论如何改判也都不可能成为一个司法公正判决的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