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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盗窃、抢劫案重审宣判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国快律网 更新时间: 2008-4-17 17:08:26
2007年12月28日,对被告人王某及其亲人来说,无疑是刻骨铭心的一天。当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 二年徒刑,对王某一家犹如晴天霹雳,使这个原本圆满的家庭,陷入支离破碎的边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亲友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洪律师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审开庭时,洪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评议后,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律师出庭为王某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王某犯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后经评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律师代理费优惠百分之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亲友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洪律师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
二审开庭时,洪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评议后,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律师出庭为王某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王某犯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后经评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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