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争议”无益于法治
“手指强奸案”,这样的表述,生动固然生动,也容易引起传播上的轰动效应,但在法律上,它是站不住脚的。林建志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并不是因为他用手指侵害了被害人,而是因为他在强奸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即使没有手指插入,他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未遂)——是否强奸,与手指无关。
有人认为这个案子该定强制猥亵罪,这正是有些媒体所说的“争议”。这两个罪名有相似之处:行为人都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主观上都带有发泄性欲的意图。但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上: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没有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意图,而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通过强行与妇女性交发泄性欲。就本案而言,案情比较清晰。只要手头有一份法院的判决书,甚至用不着找法律专家,只需找一个粗通法律的人问问,恐怕也就明白,本案其实并没有争议的空间。所以,围绕本案的“争议”,是错误认识下的“伪争议”;以“伪争议”为基础为法治建设开出这样那样的药方,也注定是徒劳无益的。
任何人都会犯错误,反思“手指强奸案”,绝没有责怪媒体同行的意思,相反,它给包括我们在内的媒体、给司法机关都上了一课。
第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从理论上说,就促进司法公正而言,媒体和司法的目标是一致的,目标的一致似乎该让二者关系和谐;但从现实看,二者关系上不时出现不和谐的音符,这一方面表现为个别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排斥,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媒体的报道偏离法治轨道。排斥和偏离,造成双方心理上的隔膜,反过来进一步强化这种排斥和偏离。于是,我们常能看到审判庭的大门对记者紧闭,看到面对记者司法人员对案情讳莫如深。
在这个问题上,分清哪一方的责任更大,很难,意义也不大。重要的是,我们该如何正视这种排斥和偏离,如何告别二者之间的不和谐。我以为,作为司法机关,忍受批评是接受监督的方式之一。考虑到媒体不是专业法律机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忍受错误批评就应成为忍受批评的一部分。所有批评没有任何错误,这种要求如果不是太天真,就是别有用心——它将让批评者噤声。
媒体又该如何面对与司法关系的某些不和谐呢?我以为,让法治记者水平达到法律专业水准,或许勉为其难,但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专家资源,尽量用专业的眼光观照法律事件,应该成为职业要求。监督司法机关,是媒体的权利,但只有监督的板子打得稳、准、狠的时候,监督才是有意义的,才能让被监督者信服,也才能促进法治建设。就“手指强奸案”来说,一个没有争议的案件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办案人员因此受到网友的口诛笔伐,这对法治建设、对建立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关系,都是有害的。
最近的许霆案,是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的范例。许霆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的改判,媒体功不可没。或许是受了这一成功范例的鼓舞,最近一段时间媒体有关案件的争议报道多起来。这本是好事,但让人担心的是,如果为了争议而争议,甚至人为制造“伪争议”,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会更加紧张,对法治也是一种损害。
第二个问题:树立百姓对司法的信心,媒体和司法机关该做什么?
“手指强奸案”,在法律上本没有争议,但我注意到,评论文章和网友留言,对判决则是一边倒的质疑声,甚至不乏嘲讽和谩骂。这固然反映了部分网民法律知识欠缺和不理性,但从许霆案我就注意到,周围一些人对案情并不了解,他们发言的立场只有一个:“法院认的我就反对。”
部分人不信任司法,这是一种非常可怕的苗头。作为媒体,当然不能因为监督报道有损司法机关形象而放弃监督职责,但如何监督得更准,如何在监督的前提下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则并非没有可改进的空间;而司法机关该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手指强奸案”被热炒再次把这一沉重的话题摆在眼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