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快律网-> 法律评论
借助民众力量完善惩戒机制
作者: 佚名 来源: 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 2008-4-17 10:16:43
据报道,安徽省两名县级法院院长,在已被查出有多次行贿行为的情况下却继续担任了一年多院长职务,近日被调离岗位(4月14日《新京报》)。这起法官“带病”上岗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司法机关的形象。
由于司法权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极高,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因此,纯洁司法、清除害群之马是各国司法体系孜孜以求的目标。任何国家都不敢说绝对不存在法官腐败现象,差别只是在程度而已。对两位行贿的安徽法官处理不到位的报道,让我想起了当年在韩国教书时的事情。
当时,我和学生讨论司法腐败问题,我提出,韩国已经实现了民主化,两位前总统因贪腐入狱,还有两位前总统因亲属的腐败问题声名狼藉,可见你们的反腐败力度还是卓有成效的,法官的纯洁度肯定毋庸置疑了。一位学生不以为然,他说韩国法官是高高在上的权贵阶层,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应对外界批评。司法界企图以法官自治的名义,通过权力结构内部监督实现纯洁司法,实际上这条路肯定走不通。他说自己的朋友是律师,经常和法官喝酒,律师要喝韩国烧酒,但法官不感兴趣,只喝威士忌。这位学生笑着说,这个律师每次喝醉后回家经过法院门口,都要指着法院嘟囔着“魔兽世界”。我说你朋友肯定是受了法官的气了,这是个别现象。学生很认真,他找了一份英文报纸The Korea Herald的社论给我看,社论提到:几位韩国高级法官,其中包括某位副院长涉嫌收受商人金某贿赂。金某向涉嫌人员提供上千万韩元的现金、高级地毯、在酒吧里提供娱乐。有些涉嫌人员甚至与金某付费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社论沉重地说:“看来我们得给韩国的司法体制及法律良心准备葬礼了。”然而,韩国最高法院对此仅实施了内部调查,最后以法官辞职结案。这又是一起法院给自己人提供保护伞的案件,因为贪腐法官如果不辞职,那么随后会面临刑事调查。社论对于这种护短掩盖的做法抨击道:“韩国最高法院在受腐败丑闻困扰的时候,总是反复强调要自我纯洁。但是,最近的案件证明最高法院只是空谈,这些案件使我们深信清除权力部门的腐败再也不能仅仅交给司法系统自身。遏制法官腐败的更有力措施在于设立新型的反腐败机构。最近及以往发生的法官案件有力证明了该观点,即应当借助外部力量来纯洁司法。”
其实,并非只有韩国媒体意识到这个问题,有些国家也看到了法院内部自我纯洁的无效性,都在探索克服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保护及法官惩戒程序不透明的缺陷,力图通过吸收民众参与法官惩戒程序,增加该程序的透明度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人民对司法完全丧失了信赖,在他们的心目中,司法界充满了无能、贪污及懒惰的法官。人民忍无可忍,最终在1960年通过了《司法行政修正案》,决定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在于“让民众不受无能、有不当或失职行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护”。现在,美国大多数州都以加州模式为蓝本建立了自身的法官惩戒机构。加州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有11名成员,其中包括3位法官、2位律师以及6位公民,该委员会享有法官谴责及免职的权力。在以往,这个权力是由州最高法院享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官只有3位,算上律师,法律人也不过5人,而民众则有6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向民众倾斜的原因在于:要让人民对司法保持信心,就应当让民众参与对法官的惩戒。依赖于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实际上收效甚微。让司法体系内部人进行同行评价、惩戒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实际上,司法界内部一直信服这样一句话:“任何人不能做牵涉自己利益的法官。”因此,民众有理由怀疑法官对于袍泽抱有兔死狐悲之心,不忍下手。司法界内部对实施不当行为法官的处理,往往令人怀疑有避重就轻之感。这样,就有必要引进民众参与法官惩戒,以证明惩戒是独立、公正的,人民自然会保持对司法的信任。正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对该委员会的评价,“委员会惩戒的目的不在处罚,而是保护民众、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严格的标准、让民众对司法体制的公正、独立性有信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司法惩戒机制要吸纳民众参与,以有力、积极、独立的司法惩戒制度来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安徽两位问题院长在行贿行为被揭露后稳坐法官席长达一年之久,这个事件充分暴露了法官惩戒机制中的相关问题。 司法改革是个恒常性的问题,保障人民的“接近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该权力要加强人民陪审制,甚至考虑引进陪审团制,让人民真正分享司法权。其实,人民参与司法惩戒,也是接近司法权的重要体现,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对于树立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品质肯定有所作为。因此,对于安徽法官这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借鉴民众参与司法惩戒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借助民众的力量纯洁司法。
由于司法权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极高,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因此,纯洁司法、清除害群之马是各国司法体系孜孜以求的目标。任何国家都不敢说绝对不存在法官腐败现象,差别只是在程度而已。对两位行贿的安徽法官处理不到位的报道,让我想起了当年在韩国教书时的事情。
当时,我和学生讨论司法腐败问题,我提出,韩国已经实现了民主化,两位前总统因贪腐入狱,还有两位前总统因亲属的腐败问题声名狼藉,可见你们的反腐败力度还是卓有成效的,法官的纯洁度肯定毋庸置疑了。一位学生不以为然,他说韩国法官是高高在上的权贵阶层,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应对外界批评。司法界企图以法官自治的名义,通过权力结构内部监督实现纯洁司法,实际上这条路肯定走不通。他说自己的朋友是律师,经常和法官喝酒,律师要喝韩国烧酒,但法官不感兴趣,只喝威士忌。这位学生笑着说,这个律师每次喝醉后回家经过法院门口,都要指着法院嘟囔着“魔兽世界”。我说你朋友肯定是受了法官的气了,这是个别现象。学生很认真,他找了一份英文报纸The Korea Herald的社论给我看,社论提到:几位韩国高级法官,其中包括某位副院长涉嫌收受商人金某贿赂。金某向涉嫌人员提供上千万韩元的现金、高级地毯、在酒吧里提供娱乐。有些涉嫌人员甚至与金某付费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社论沉重地说:“看来我们得给韩国的司法体制及法律良心准备葬礼了。”然而,韩国最高法院对此仅实施了内部调查,最后以法官辞职结案。这又是一起法院给自己人提供保护伞的案件,因为贪腐法官如果不辞职,那么随后会面临刑事调查。社论对于这种护短掩盖的做法抨击道:“韩国最高法院在受腐败丑闻困扰的时候,总是反复强调要自我纯洁。但是,最近的案件证明最高法院只是空谈,这些案件使我们深信清除权力部门的腐败再也不能仅仅交给司法系统自身。遏制法官腐败的更有力措施在于设立新型的反腐败机构。最近及以往发生的法官案件有力证明了该观点,即应当借助外部力量来纯洁司法。”
其实,并非只有韩国媒体意识到这个问题,有些国家也看到了法院内部自我纯洁的无效性,都在探索克服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保护及法官惩戒程序不透明的缺陷,力图通过吸收民众参与法官惩戒程序,增加该程序的透明度来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人民对司法完全丧失了信赖,在他们的心目中,司法界充满了无能、贪污及懒惰的法官。人民忍无可忍,最终在1960年通过了《司法行政修正案》,决定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在于“让民众不受无能、有不当或失职行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护”。现在,美国大多数州都以加州模式为蓝本建立了自身的法官惩戒机构。加州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有11名成员,其中包括3位法官、2位律师以及6位公民,该委员会享有法官谴责及免职的权力。在以往,这个权力是由州最高法院享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法官只有3位,算上律师,法律人也不过5人,而民众则有6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向民众倾斜的原因在于:要让人民对司法保持信心,就应当让民众参与对法官的惩戒。依赖于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实际上收效甚微。让司法体系内部人进行同行评价、惩戒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实际上,司法界内部一直信服这样一句话:“任何人不能做牵涉自己利益的法官。”因此,民众有理由怀疑法官对于袍泽抱有兔死狐悲之心,不忍下手。司法界内部对实施不当行为法官的处理,往往令人怀疑有避重就轻之感。这样,就有必要引进民众参与法官惩戒,以证明惩戒是独立、公正的,人民自然会保持对司法的信任。正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对该委员会的评价,“委员会惩戒的目的不在处罚,而是保护民众、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严格的标准、让民众对司法体制的公正、独立性有信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司法惩戒机制要吸纳民众参与,以有力、积极、独立的司法惩戒制度来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安徽两位问题院长在行贿行为被揭露后稳坐法官席长达一年之久,这个事件充分暴露了法官惩戒机制中的相关问题。 司法改革是个恒常性的问题,保障人民的“接近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该权力要加强人民陪审制,甚至考虑引进陪审团制,让人民真正分享司法权。其实,人民参与司法惩戒,也是接近司法权的重要体现,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对于树立人民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品质肯定有所作为。因此,对于安徽法官这类案件的处理,建议借鉴民众参与司法惩戒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借助民众的力量纯洁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