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守护神(为贪污案件无罪辩护成功)
从事个体板车运输的陈某,江某,周某三人自筹资金数十万元,创办了紫阳食品厂,当时为了筹款方面和政策规定,挂靠集体企业的牌子,国家和政府未有分文投资。嗣后,由当地政府下文:任命江某为厂长,陈某为出纳,周某为会计。由于厂长经营得当,效益日益提高,工人的工资由原来的三四十元增加到五六百元,而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还是停留在创业时的九十元。周某等三人协商后,用进原材料时增加数额等手段,先后为江某增资一万元,陈某和周某各增资九千元。
2007年底当地检察院以贪污罪对江某等三人提起公诉。陈某家属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吴律师担任程某的辩护律师,在案件还没有正式开庭的时候,同案的另几名律师曾经和她开玩笑说:“这案子不用费心了,这厂长判八年,会计再轻也会判7年,法院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是让吴律师选择了静下心仔细地翻阅卷宗,“在法院宣判前,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先入为主的个人感情影响了我的判断,使我的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吴律师如是说。于是,在了解了案情发生的背景,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吴律师决心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一石激起千层浪,她不仅是三人之中唯一作无罪辩护的律师,更在别人眼中被视作是对检察机关的“公然对抗”,在当地引起不小轰动。但吴律师坚持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威严和当事人最大的利益为天职,无论从事实上、法律上来说程某等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就一定要还他一个清白!
原来,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贷款)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紫阳食品厂就是这样一家以国家、集体的名义,但完全由陈某、江某、周某三人实际出资的民营企业(属于“戴红帽企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既然国家和政府对紫阳食品厂未有任何出资,那么它自然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更不属于国家机关。同时,国家工作人员的最重要特征是“从事公务”,一般是指国家公共事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需要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确定,陈某虽由政府任命,但在当地的人事部门并没有查到陈某的在编记录,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吴律师正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以犯罪主体不适格不构成犯罪为要点,为程某作无罪辩护,观点鲜明、证据确凿、为人信服,最后被法官采纳,宣判程某无罪,当庭释放。在当事人和家属的无言感激中,吴律师以她的行动对“法律”的进行了一场正义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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