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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型律师--周羽正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4-10 15:58:49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
1989年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97年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擅长刑法、合同法、公司法。
最高院2002年第六期《公报》曾刊登过这样一个轰动一时的经典案例:2001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商业贿赂罪判原镇江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孙爱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4万元。孙不服判决,委托律师上诉。主办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之后向镇江市中院力辩,孙爱勤实际上是向他人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而不是一审判决的贿赂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且该案发生在1994年,到2001年已经超过5年的追诉期。最后镇江市中院完全采纳了该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爱勤无罪,没收其非法所得5万元。此案的辩护人,就是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
有人将周律师的成功归结为“他是现时为数不多的集法律教育、司法实践、法学研究于一体的学者型律师”,真是一语中的。
法律教育:厚积薄发
1989年,刚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的周羽正执教于扬州大学商学院,开始了他长达十年的法律教学生涯。在此期间,周羽正先后在民法、刑法、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岗位任职。从备课、讲解,再到解答,他几乎翻遍了校图书馆和附近书店的所有法律书籍。渐渐地,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周羽正汲取法律知识的需求。1994年,在扬州大学工作五年后的周羽正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知名学者张淳教授,专攻经济法专业。1997年,周羽正获法学硕士学位。短短几年时间的深造学习,打造了周羽正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2002年,周羽正再一次挑战自己,报考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
司法实践:长袖善舞
1996年,对正在南京大学攻读研究生二年级的周羽正来讲,是其人生道路的一个转折点。在与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主任结识后的不久,周羽正加盟三法所,开始了他的律师职业。1999年,他毅然辞掉高校老师这个人人羡慕的“铁饭碗”,将自己兼职律师的身份转化为专职律师。从此以后,他把全部精力和智慧都投入到律师业——这片被法律所牵引的阵地。八年来,周羽正所办案件300多起,涉及到法学各个领域。尤其在民法、公司法、刑法领域,周律师常常爆发出让人意想不到的力量:1979年《刑法》的司法实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界定是一致的,但是1997年《刑法》的“偷税罪”在“偷税”的构成中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一条件,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因这一变化而调整工作方法。在办理“顾存宾涉嫌偷税案”时,周羽正律师发现了这一立法缺陷并提出应按照1997年《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撤销顾存宾案,因为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申报”的先行行为。虽然办案机关最终以其他理由决定不起诉,但实质上还是采纳了其辩护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结案后,最高院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第(一)项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作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节,通过扩张解释方式弥补了原先的立法缺陷,此举完全印证了周律师的观点。
法学研究:硕果累累
在法律教育、司法实践的同时,周羽正从未间断过法学研究。让一般律师望尘莫及的是,周律师在法学研究领域亦是硕果累累——1996年9月论文《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获全国省级城市法学会优秀论文奖;1999年执笔的《南京律师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获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此外,1996年10月著《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用资本》(第6—9章)(南京出版社出版);1997年著《证券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刊登于《上海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上海市法学会主办);1997年著《当事人意思与共同诉讼的成立》刊登于《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政法委主办);1997年4月著《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第1—6章)》(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23日《该案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刊登于《东方烟草报》1998年11月21日著《消费者评论权及集体行使》刊登于《法制日报》;1999年1月著《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刊登于《法学天地》;1999年1月5日《网上爱情、网上危机》刊登于《江苏法制报》;1999年2月《论公共
场所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刊登于《法学天地》;1999年1月29日《网络时代的公共安全》刊登于《公共安全》;1999年1月14日《论禁入区的设置》刊登于《法制日报》;1999年2月15日《互联网:婚姻家庭的新杀手》刊登于《中国青年报》。
在同仁眼里,周羽正是位学者;但在周羽正内心,“做学者律师、办精品案件”将是其毕生的追求。他说:“律师应当是专家型的,应当是某一方面或者几个方面的专家。由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不长,还处于腾飞时期,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致使中国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人似乎都是‘全科医生’,这种局面是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的,也难以适应客户高质量服务的要求,律师只有成为专家、学者,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学写,成为一个真正的学者型律师。除了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外,2002年周律师还参加了由清华大学举办的英语专项进修班。对周羽正而言,“孙爱勤介绍贿赂案”绝非他律师生涯中的扛鼎之作,事实已经证明,它仅仅是周律师“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办精品案件”办案理念的一次践行。他将致力于中国的律师业,奉献社会,在司法业务领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1989年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1997年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擅长刑法、合同法、公司法。
最高院2002年第六期《公报》曾刊登过这样一个轰动一时的经典案例:2001年11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商业贿赂罪判原镇江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孙爱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4万元。孙不服判决,委托律师上诉。主办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之后向镇江市中院力辩,孙爱勤实际上是向他人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而不是一审判决的贿赂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且该案发生在1994年,到2001年已经超过5年的追诉期。最后镇江市中院完全采纳了该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爱勤无罪,没收其非法所得5万元。此案的辩护人,就是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
有人将周律师的成功归结为“他是现时为数不多的集法律教育、司法实践、法学研究于一体的学者型律师”,真是一语中的。
法律教育:厚积薄发
1989年,刚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的周羽正执教于扬州大学商学院,开始了他长达十年的法律教学生涯。在此期间,周羽正先后在民法、刑法、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岗位任职。从备课、讲解,再到解答,他几乎翻遍了校图书馆和附近书店的所有法律书籍。渐渐地,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周羽正汲取法律知识的需求。1994年,在扬州大学工作五年后的周羽正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知名学者张淳教授,专攻经济法专业。1997年,周羽正获法学硕士学位。短短几年时间的深造学习,打造了周羽正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2002年,周羽正再一次挑战自己,报考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
司法实践:长袖善舞
1996年,对正在南京大学攻读研究生二年级的周羽正来讲,是其人生道路的一个转折点。在与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孙勇主任结识后的不久,周羽正加盟三法所,开始了他的律师职业。1999年,他毅然辞掉高校老师这个人人羡慕的“铁饭碗”,将自己兼职律师的身份转化为专职律师。从此以后,他把全部精力和智慧都投入到律师业——这片被法律所牵引的阵地。八年来,周羽正所办案件300多起,涉及到法学各个领域。尤其在民法、公司法、刑法领域,周律师常常爆发出让人意想不到的力量:1979年《刑法》的司法实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界定是一致的,但是1997年《刑法》的“偷税罪”在“偷税”的构成中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这一条件,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因这一变化而调整工作方法。在办理“顾存宾涉嫌偷税案”时,周羽正律师发现了这一立法缺陷并提出应按照1997年《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撤销顾存宾案,因为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申报”的先行行为。虽然办案机关最终以其他理由决定不起诉,但实质上还是采纳了其辩护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结案后,最高院法释(20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第(一)项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作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节,通过扩张解释方式弥补了原先的立法缺陷,此举完全印证了周律师的观点。
法学研究:硕果累累
在法律教育、司法实践的同时,周羽正从未间断过法学研究。让一般律师望尘莫及的是,周律师在法学研究领域亦是硕果累累——1996年9月论文《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获全国省级城市法学会优秀论文奖;1999年执笔的《南京律师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获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此外,1996年10月著《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用资本》(第6—9章)(南京出版社出版);1997年著《证券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刊登于《上海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上海市法学会主办);1997年著《当事人意思与共同诉讼的成立》刊登于《江苏法制报》(中共江苏省政法委主办);1997年4月著《构建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第1—6章)》(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23日《该案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刊登于《东方烟草报》1998年11月21日著《消费者评论权及集体行使》刊登于《法制日报》;1999年1月著《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刊登于《法学天地》;1999年1月5日《网上爱情、网上危机》刊登于《江苏法制报》;1999年2月《论公共
场所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刊登于《法学天地》;1999年1月29日《网络时代的公共安全》刊登于《公共安全》;1999年1月14日《论禁入区的设置》刊登于《法制日报》;1999年2月15日《互联网:婚姻家庭的新杀手》刊登于《中国青年报》。
在同仁眼里,周羽正是位学者;但在周羽正内心,“做学者律师、办精品案件”将是其毕生的追求。他说:“律师应当是专家型的,应当是某一方面或者几个方面的专家。由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不长,还处于腾飞时期,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致使中国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人似乎都是‘全科医生’,这种局面是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的,也难以适应客户高质量服务的要求,律师只有成为专家、学者,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学写,成为一个真正的学者型律师。除了在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外,2002年周律师还参加了由清华大学举办的英语专项进修班。对周羽正而言,“孙爱勤介绍贿赂案”绝非他律师生涯中的扛鼎之作,事实已经证明,它仅仅是周律师“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办精品案件”办案理念的一次践行。他将致力于中国的律师业,奉献社会,在司法业务领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