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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无需追问真相与是非
作者: 李克杰 来源: 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 2008-3-28 9:58:43
彭宇案和解撤诉的消息一出,再次引起激烈争议,不仅有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呼吁彭宇案最终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同时也有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刊文质疑彭宇案最终结果的“秘而不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彭宇案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公开案件结果才能维护司法形象和拯救社会道德。
显然,目前的彭宇案已经深深陷入法理困境。一方面,彭宇案一审过程中的事实争议,以及一审法院的推理判决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异乎寻常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虽然彭宇到底是撞人者还是见义勇为者的角色在一审判决中已有“推论”,但事实上的难以厘清却给广大公众留下了恰恰相反的印象,更多的人相信彭宇是见义勇为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并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取向和行为模式选择。因此,人们希望看到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尤其希望从最终结果中了解真相,从而判断到底是谁撒了谎以及法院一审的创新判决方式是否恰当。另一方面,彭宇案毕竟是发生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的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公众人物,诉讼标的也不涉及公共事务,而且是由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撤回上诉而非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从私权的角度看,只要和解协议没有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完全有权“秘而不宣”,拒绝向社会透露内容。因此,法院尊重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意愿拒绝透露和解协议内容,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一边是公众呼吁满足知情权,而且还搬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一边是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和隐私权,只有法院夹在中间“里外不是人”了。在笔者看来,表面上看公众呼吁公开彭宇案最终结果的理由似乎是正当的,但实际上人们赋予彭宇案太多的道德导向功能是它所无力承受的,因为广大公众寄予厚望的真相重现和是非鉴别功能,恰恰是和解结案方式法难以完全胜任的。
首先,司法往往没有能力、而且也不需要完全复原案件真相,即使是作出司法判决,它也只需要法律事实而非普通公众所想象的“客观事实”。因此,人们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向世人展示“真相”是不现实的,是一厢情愿的空想。事实上,彭宇案的“客观事实”几乎不可能重现,否则一审法院就不会采用推理方式判案了。
其次,法律赋予民事当事人较大的权利处分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在和解时,双方主要倾向于化解矛盾,达成谅解,解决纠纷,而不刻意要求“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它不同于法庭调解,更不同于法院判决。所以,和解结案的民事诉讼,许多时候是双方妥协让步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猜想,彭宇案的和解协议中,很可能既没有事件真相,也没有黑白分明的是非判断。即使是当事人同意公布和解协议内容,恐怕也承担不起公众所希望的“拯救道德”的光荣使命。因此,是否公开彭宇案最终结果,无足轻重。
显然,公众强烈的知情权渴求和道德拯救焦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公众舆论中附加在彭宇案上的发挥司法鉴别功能和引导社会道德的诸多功能,却也暴露了人们对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民事权利行使仍存在一些误区。这是彭宇案陷入民意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
显然,目前的彭宇案已经深深陷入法理困境。一方面,彭宇案一审过程中的事实争议,以及一审法院的推理判决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异乎寻常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虽然彭宇到底是撞人者还是见义勇为者的角色在一审判决中已有“推论”,但事实上的难以厘清却给广大公众留下了恰恰相反的印象,更多的人相信彭宇是见义勇为而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并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取向和行为模式选择。因此,人们希望看到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尤其希望从最终结果中了解真相,从而判断到底是谁撒了谎以及法院一审的创新判决方式是否恰当。另一方面,彭宇案毕竟是发生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的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公众人物,诉讼标的也不涉及公共事务,而且是由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撤回上诉而非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从私权的角度看,只要和解协议没有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完全有权“秘而不宣”,拒绝向社会透露内容。因此,法院尊重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意愿拒绝透露和解协议内容,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一边是公众呼吁满足知情权,而且还搬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一边是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和隐私权,只有法院夹在中间“里外不是人”了。在笔者看来,表面上看公众呼吁公开彭宇案最终结果的理由似乎是正当的,但实际上人们赋予彭宇案太多的道德导向功能是它所无力承受的,因为广大公众寄予厚望的真相重现和是非鉴别功能,恰恰是和解结案方式法难以完全胜任的。
首先,司法往往没有能力、而且也不需要完全复原案件真相,即使是作出司法判决,它也只需要法律事实而非普通公众所想象的“客观事实”。因此,人们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向世人展示“真相”是不现实的,是一厢情愿的空想。事实上,彭宇案的“客观事实”几乎不可能重现,否则一审法院就不会采用推理方式判案了。
其次,法律赋予民事当事人较大的权利处分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在和解时,双方主要倾向于化解矛盾,达成谅解,解决纠纷,而不刻意要求“事实清楚”和“是非分明”,它不同于法庭调解,更不同于法院判决。所以,和解结案的民事诉讼,许多时候是双方妥协让步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猜想,彭宇案的和解协议中,很可能既没有事件真相,也没有黑白分明的是非判断。即使是当事人同意公布和解协议内容,恐怕也承担不起公众所希望的“拯救道德”的光荣使命。因此,是否公开彭宇案最终结果,无足轻重。
显然,公众强烈的知情权渴求和道德拯救焦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公众舆论中附加在彭宇案上的发挥司法鉴别功能和引导社会道德的诸多功能,却也暴露了人们对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民事权利行使仍存在一些误区。这是彭宇案陷入民意困境的根本原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