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丝美容”何以能够借尸还魂
“纤维素酶4000”,一种常见的化工原料,进口价格每公斤仅百元,用来注射美容手术费竟然高达数万元,而结果是不仅不能美容,反而导致了毁容,给那些爱美的女士们造成了极大的生理和精神痛苦。更不可思议的,“纤维素酶4000”的老板徐卫争与一年多以前被央视曝光的惊天骗局“金丝美容”的主角竟然是同一个人。除了道具有所不同外,欺诈的手段如出一辙,而受害者也依然众多(3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徐卫争难道是一条九命怪猫?还是像孙悟空那样会七十二变?她究竟有什么本领,能够在CCTV的“定点清除”中毫发无损,转瞬间就故技重施?调查发现,原来一年多以前的曝光仅仅是曝光而已,对徐卫争来说,她所遭受的最大“损失”,不过是停止了“金丝美容”业务,把深圳元丰燕莎公司重新注册为推广“纤维素酶4000”的深圳青春定格公司罢了。严格说起来,她根本没有损失,只是暂停了一下害人而已。
欺诈的成本如此之低,徐卫争继续笑傲江湖就完全可以理解了,她如果真的就此金盆洗手,那反而会让人感到奇怪。
那么,受害者为什么不提起诉讼,给她一个致命的教训呢?关于这一点,我们无从猜测,但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即使起诉并且胜诉,也无非是获得退款而已,充其量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获得一倍的赔偿,再考虑到冗长的法律程序以及被媒体追逐所可能造成的精神痛苦,爱面子的女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她们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这一主张往往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从实际的判例看,赔偿金额也往往低得可笑。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法律在惩罚欺诈行为方面的软弱无力,是徐卫争能够借“纤维素酶4000”之尸,还“金丝美容”之魂的一个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我认为我国立法者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全面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之成为遏止欺诈行为的一柄利剑!
举个例子: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吸烟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认为,“万宝路”公司明知其生产的香烟可能会导致癌症,却没有向公众说明这一点,结果威廉斯误认为“万宝路”公司不会出售有害产品,长期吸“万宝路”,最后死于肺癌。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威廉斯本人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但根据俄勒冈的法律,只要原告一方所担负的责任不超过一半,那么仍可获得赔偿。 因此,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10万美元。
这种具有明显的惩罚、遏制功能的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非常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恶意,那么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金钱“买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很自然的,当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相当时,侵权人有可能无所顾忌地实施侵权行为。唯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体现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万宝路”案的法官就是这么认为的:“我觉得有必要发出强有力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烟草公司不能欺骗公众。”
实际上,在今日中国,在包括美容行业在内的几乎所有行业,都存在大量的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单靠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明显力不从心,在个别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沆瀣一气、蛇鼠一窝的现象。为今之计,唯有尽快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调动起广大消费者诉讼维权的积极性,才能根本扭转这一局面。“金丝美容”借尸还魂的风波,也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