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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作者: 盛翔 来源: 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 2008-3-27 9:22:50
应该说,选择和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公众理当尊重。但是,对于这样一起早已上升为公共事件的案件,以这种私下的秘密方式解决,公众难免会感觉到遗憾和失落。尤其是江苏高院院长的一句“保密”,让所有等待解答的疑惑一时之间似乎都成了无解之谜:徐老太究竟是自己摔倒的,还是彭宇撞倒的?徐老太的警察儿子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彭宇为何会选择和解?他承担了怎样的赔偿责任?最后,所有的疑问又都归结为那个“终极天问”:以后,有老太太摔倒了,我们还能扶吗?
一个客观事实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式的依推理判案,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不仅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且几乎改变了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甚至出现了“92岁老太太当街跌倒无人敢扶”这样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向社会及时全面地公布彭宇案最终结果,不仅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挽救需要,同时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挽救需要。
反过来说,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保密”,事实上是对社会公德和司法公信的双重不负责任。即使和解撤诉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和解的结果也高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只要真相对公众“保密”,那么在公众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和客观推理形成的独立判断里,不敢向公众公布结果的“糊涂案”必然只会有一个更加“糊涂”的结局,这显然会加深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逆向反思。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尤其是,当一个事件正以“非正义”的面貌在社会上被广泛传播的时候,“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自然更加关键。误解和谣言只能止于公开,而不可能止于“保密”。某种意义上,以“保密”的方式实现正义,如果不是别有隐情,那就只能是自欺欺人。
因为彭宇案已经是一个影响广泛的公共事件,所以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还不够,公众同样需要知道彭宇案的真相,并进而选择自己的道德取向和对法治的态度。当下,周老虎事件正因有关政府部门的遮掩和隐瞒而频招舆论炮轰,江苏高院“学习周老虎好榜样”,以“保密”方式来处理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事件,实在是有失明智。公开彭宇案的和解结果,让人们看见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这才是对法治和道德的负责态度。
一个客观事实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式的依推理判案,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不仅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且几乎改变了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甚至出现了“92岁老太太当街跌倒无人敢扶”这样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向社会及时全面地公布彭宇案最终结果,不仅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挽救需要,同时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挽救需要。
反过来说,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保密”,事实上是对社会公德和司法公信的双重不负责任。即使和解撤诉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和解的结果也高度体现了公平原则,但只要真相对公众“保密”,那么在公众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和客观推理形成的独立判断里,不敢向公众公布结果的“糊涂案”必然只会有一个更加“糊涂”的结局,这显然会加深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逆向反思。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尤其是,当一个事件正以“非正义”的面貌在社会上被广泛传播的时候,“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自然更加关键。误解和谣言只能止于公开,而不可能止于“保密”。某种意义上,以“保密”的方式实现正义,如果不是别有隐情,那就只能是自欺欺人。
因为彭宇案已经是一个影响广泛的公共事件,所以仅仅只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还不够,公众同样需要知道彭宇案的真相,并进而选择自己的道德取向和对法治的态度。当下,周老虎事件正因有关政府部门的遮掩和隐瞒而频招舆论炮轰,江苏高院“学习周老虎好榜样”,以“保密”方式来处理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事件,实在是有失明智。公开彭宇案的和解结果,让人们看见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这才是对法治和道德的负责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