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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成功辩护,改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 更新时间: 2008-3-14 18:03:42
我是广西陆川县白马乡的卢某某,在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的位置,因一辆拉砖的自御货车将在骑着嘉陵摩托车的我挤到了路边摔入了沟中,受到了轻微的伤害。自御货车没有发觉,仍行驶到了白马乡附近,我扶起摩托车追上去后,拦停了货车,并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年轻人,要货车司机赔偿丢失的2000元及修理摩托车的费用,还有修理手机的费用共计5000元。货车司机要求抵押证件及车辆,我不同意,只要钱,后司机提出将其儿子作押,明日给钱,我同意了,当晚货车司机的儿子随我等人到了白马乡的一处房屋中,我们与司机的儿子同睡。第二日,司机的儿子随我及几个人一起吃完早餐后在市场中看别人打牌,公安人员接到货车司机报案后,将在市场中的我和另外一人抓获归案。后以绑架罪起诉。
一审判处绑架罪成立,我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从犯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审上诉后,我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广西白律师作为辩护人,白律师以定性不准,应定敲诈勒罪,并且属未遂来着重辩护。二审以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我继续通过中国快律网委托白律师辩护,经与刑事法庭交涉,同意了白律师的辩护意见,重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我二年有期徒刑,判处从犯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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